注意了,这127种疾病实行“一口价”——广西实施按病种收付费,自2017年12月20日起试行两年
(南国早报记者 佘鸿雁)
近日,自治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按病种收付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127种疾病实施按病种收付费,自2017年12月20日起试行两年
利好
患者入院 能提前知道花多少
《通知》规定,按病种收费的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诊断和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化诊疗,到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检查检验、护理,以及床位、药品、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医院按此标准收费,医保基金和参保患者按规定比例付费。
除了输血费用(含血液费用)、患者出院带药、患者住院病房的床位费超出普通床位费标准的部分可单独进行收费,医院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一名业内人士解释说,按病种收付费大致相当于“一种病一口价”。以往,同一种病比如阑尾炎,不同的病人在不同医院的花费肯定不一样,有时候还会相差很大。除了病情差异,有的时候跟乱检查、乱开药有关系。按病种收付费后,比如治疗支原体肺炎,不同患者在不同三级医院的费用,最高不会超过3560元。
因此,按病种收付费等于将一种疾病的治疗全过程进行“打包”,对诊断、检查、手术、用药等所有环节进行规范。术前如何检查,手术采取哪种方式,术后如何用药等,全都有“标准答案”,并测算出最终的总费用。
对病人来说,手术前就能知道自己治病大致需要掏多少钱,心里有数了。
要求
费用包干 超出部分医院承担
此次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的病种共127种,主要在广西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实施。
按病种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通知》的附件中所列病种收费标准,为我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二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收费标准,以此为基准下浮5%。
《通知》要求,各地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通知规定及当地实际,在充分考虑补偿服务成本和患者承受能力等情况的基础上,具体制定各地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病种价格。在规定价格的基础上,各医疗机构的下浮幅度不限。
《通知》还明确了病种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在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0%;二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比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提高5%。
根据《通知》,患者确诊入院,需要与医院签署按病种付费诊疗协议书,并按病种标准一次性支付所规定的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在其费用范围内包干使用。患者住院期间,各项诊疗费用如超出,超出部分由公立医疗机构承担。
如果在治疗过程中,患者出现严重并发症等情况,经患者(家属)同意,并经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后退出临床路径,诊疗费用另行计算。
新政推行 需避免医疗质量降低
观点
据介绍,按病种收付费的最大优势是,能有效治理乱开药、乱检查等现象,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负担。
比如,两年前,陈女士因急性阑尾炎在钦州就医,经腹腔镜切除手术住院一个多星期,花了上万元。而按照此次的单病种付费标准,陈女士的诊断和治疗费用“包干”则是8000元。
记者注意到,《通知》并没有将穿孔性阑尾炎纳入“打包价”。这是因为,该病治疗难度大,患者情况不同,治疗方案差别也很大,难以“一口价”。
在业内,按病种收付费也存在争议。南宁一家三甲医院的外科医生认为,每个病人的情况不同,手术方案和可能存在的并发症也不一样,“哪怕是被认为最简单的阑尾炎手术,普通患者按照常规进行手术、用药即可。但如果是有糖尿病的患者,就要考虑术后伤口不易愈合、容易感染等问题,在用药、处置等方面就会有区别,费用自然不一样”。
业内人士认为,推行按病种收付费,关键是定价的合理性,同时要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避免在“一刀切”“结余归己”等模式下,医疗质量降低,影响治疗效果。
责任编辑:杨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