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政放权,完善广西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
14.01.2017 04:00
本文来源: 财政厅
近日,广西财政厅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结合我区实际,印发了《关于完善自治区本级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广西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采〔2017〕2号),完善广西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工作。
一、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广西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二、简化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流程。公开招标前,广西高校、科研院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采用非招标方式的,提供注明“科研仪器设备”的有关材料实行备案管理。公开招标失败后,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按现行变更流程办理,财政厅将予以优先审批。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按单一来源采购相关规定办理。
三、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广西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但不得选定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为评审专家,要回避与本单位或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评审活动完成后,各高校、科研院所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四、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监督管理。主管预算部门要加强和完善对所属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监督管理,完善相关采购制度,规范操作和监督管理。由主管预算部门负责对采用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广西高校、科研院所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报送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编辑:耿学昌
本文来源: 财政厅
14.01.2017 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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