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平南县积极开展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2015年以来,平南县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4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贵政办发〔2015〕27号)的工作部署,加快建立覆盖全县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到2015年12月底,全县各级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组织开展工作。
一是找准定位,服从服务县政府工作大局。2015年11月,平南县设立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确定县法制办5位同志、聘请5名律师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县政府法律顾问室成立以来,将职能定位为:为县政府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县政府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参与县政府重要合同谈判签订,审查准备有关法律文书;受县政府委托,代理县政府诉讼案件;为县政府提供其他有关法律服务等。2016年以来,县政府法律顾问室组织法律顾问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县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合同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共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各类法律服务事项194件。
二是夯实基础,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效运行。2015年7月,推动出台了《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制定了《平南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职责、队伍主体、法律顾问的管理、经费保障、办理法律顾问事项工作规则等方面全面推进全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三是落实职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部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明确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严格执行《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建立本乡镇、本部门的法律顾问制度。目前,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工作部门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组织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