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明确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管事项

01.11.2016  00:09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作出了调整,并下发《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明确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

  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化妆品消费税的征收对象调整为“高档化妆品”,税率从30%降至15%,普通化妆品不再征收消费税。

  《公告》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在此次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之前,消费税政策规定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化妆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化妆品的,准予抵扣消费税。为了保持政策延续性,《公告》作出了上述规定。”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说。

  此外,《公告》规定,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应设立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