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收违法责任人将上“黑名单” 或被限制出境

04.12.2014  12:16

  列入“黑名单”个人 或将被限制出境

  广西出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制度,

  违法责任人将被实名曝光

  偷逃税、虚开发票的企业和个人,情节严重者面临的不仅是法律严惩,其信息还将被公之于众。12月2日,记者获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制定、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2015年1月1日起,国税部门将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八类税收违法案件责任人将被列入“黑名单”,个人信息会被曝光。

  八类案件责任人将被实名曝光

  根据《办法》,2015年1月1日起,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地市级以上国税机关将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平台,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八类情况将会被列入“黑名单”(详见链接)。

  值得注意的是,“黑名单”不仅公开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主要违法事实等情况,而且会将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以及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息一并公布。

  上了“黑名单”两年才能撤销

  上了“黑名单”对企业会产生什么影响?

  据了解,被列入“黑名单”,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才能从公布栏中撤出。这期间,企业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这意味着,企业在领用发票时,将被严格限量供应。不仅如此,在出口退税审核、纳税评估等方面受到严格审核监督,违法处罚幅度也将高于其他纳税人。

  此外,税务机关还会将其名单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个人被列入“黑名单”出境将受阻

  对于个人而言,被列入“黑名单”日常生活或许也将受到不小影响,如仍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出入境机关会阻止其出境;若涉案当事人被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当事人会被限制高消费。此外,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逾5年的,将被限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等。

  据自治区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的实施将企业纳税信用与法人、财务人员信息捆绑,让失信企业和个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借此建立税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记者雷倩倩)

  相关链接

  列入“黑名单”的八类情况

  第一类 偷逃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

  第二类 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局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第三类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第四类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第五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300万元以上的;

  第六类 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金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

  第七类 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第八类 未达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也会被曝光。

编辑:梁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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