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改明确税率法定原则
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中新社发 陈文 摄
中新社北京3月15日电 (记者 郭金超)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15日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法定”问题专设一项,并明确税率法定原则。这意味着,今后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
中国虽然在1982年宪法中就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但当时官方考虑到中国法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建立现代税制的经验和条件都不够,就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拥有税收设置的权力,成为当时最为可行、又不违反基本法律的一项“解决方案”。
近年来,“税收法定”步伐加速。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有全国人大代表联合提交《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议案》,引发舆论关注。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明确要求。但现行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了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税收”是在该条第八项“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中规定。
在此次立法法的修改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地方建议,应当对“税收法定”问题专设一项,做出明确规定。
据此,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八条的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立法法修改过程中关于“税收”这一项的表述,曾历经一番反复。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中该项的表述为:“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但提交本次全国人代会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则将其改为:“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这一变化一度引发争论。一些代表指出,税率是税种的基本要素,凡是单行税法都要对税率作出规定,建议将税收要素中的“税率”予以明确。从今天通过的修改决定来看,这一建议最终被采纳。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发言人傅莹此前指出,如果本次会议上,立法法修改获得通过,凡是开证新税,都要通过全国人大制定法律。总的目标是要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