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子竟有两本房产证 被告反诉原告要求赔租金
兴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一房屋所有权案
一套房产竟然有两本合法的房产证?南宁A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南宁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对一项目共同合作开发。后来,B公司将一套位于兴宁区平等商厦2076.22平方米的房产以7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广西某投资公司。然而,A公司称其中的707.21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自己所有,是B公司偷偷将这部分房产转移到自己名下,并以违法方式另外办理了一本房产证。A公司将广西某投资公司作为被告,并将B公司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昨日上午,该房屋所有权纠纷案在兴宁区法院开庭审理,广西某投资公司反诉原告,索赔租金损失148.5万余元。
起因 合作进行项目开发
据原告A公司称,1992年,其经过立项审批后,与案外人南宁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共同对西关路3号,高峰路96号、98号、100号进行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以下简称“项目”)。后来由于资金困难,于1994年1月31日引入B公司共同进行建设开发。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建设项目合作》,约定由B公司全权投资、负责项目的建设与经营,A公司派人参与管理,对外业务均以B公司的名义进行,项目效益风险各承担一半。
项目建成后,A公司与B公司于1996年6月5日又签订《平等商厦合作项目中介方案》,明确自该方案签字之日起停止售房,对未出售的房产以抽签的方式进行分配。房产分配结束后,由B公司出具办理房产证的证明一份,双方自行办理产权证书。当年10月29日,A公司与B公司共同出具证明,明确平等商厦地下室的1420.8平方米房产分配给A公司和案外人南宁市某建筑工程公司,A公司获取其中的707.21平方米的房屋,并于第二年4月18日向南宁市房产局进行了产权登记,获取了房产证。
原告 合作伙伴擅卖其房产
A公司称,2013年11月7日,B公司隐瞒了原告已经获取该房产所有权16年的事实,以申请房屋初始登记的方式将包括原告所有的该房产在内的2076.22平方米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到自己名下。从而导致了“一房两证”的局面。B公司获得房产证后,于2014年1月16日迅速将2076.22平方米房产低价转让给了被告广西某投资公司。当年10月13日,被告获得了房屋产权证书。
一个月后,南宁市房产局告知原告因为出现“一房两证”,暂缓办理该房屋的各项房屋登记,原告对于该房产的物权也受到了阻碍。同时,南宁市房产局在向市政府请示报告中说明,B公司在房屋登记中存在欺骗嫌疑行为及其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是造成“一房两证”的主要原因。
被告 反诉原告要求赔租金
被告代理人称,权属证明没有对房屋所有权的处置作出明确表示,B公司没有表示将房屋产权处分给原告A公司,不符合1997年原告第一次登记时依据房屋所有权。从办理证件的程序看,原告没有按照城市房地产法的规定,而是提供了作废的办证用地许可证,A公司是用虚假的材料办理了房产证。
根据之前的约定,这一合作项目的产权证办理应该是B公司出具房产证的证明,原告A公司却没有提供房产证的证明,隐瞒B公司去办理了房产证。而且原告房产证上的地址与实际房屋的地址不一致,导致出现一房两证的情形。被告还认为,诉争房屋是由B公司自建,而原告的房屋房产证上却载明自建,明显是错误的。因此,广西某投资公司认为这707.21平方米房产权应属于他们所有。
此外,被告方反诉原告A公司,要求其向被告赔偿租金损失148.5万余元。对于被告的索赔,原告认为是基于B公司和房产部门错误行为的基础上,没有事实依据。
当日,庭审持续了整整4个小时。由于第三人B公司未到庭,法庭调解无法进行,将择日进行宣判。
编辑:黄竞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