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岁男童遇车祸丧生 交警认定其横穿道路家属不服

24.01.2015  12:30

男童遇车祸丧生 责任认定起波澜

交警认定两岁男童曾横穿道路,与肇事三轮车负同等责任

家属认为三轮车太快致车祸发生,质疑灵山交警结论草率

钦州交警支队接到家属的复核申请,已重新勘查事故现场

      广西新闻网 -南国早报记者  赵敏

        1月23日,钦州市交警支队事故科民警来到灵山县太平镇那马村,重新调查一起两岁男童被三轮车压伤致死案。两个月前,年仅两岁的黄源在自家门口被一辆路过的三轮车压伤致死,灵山交警认定黄源横穿道路负同等责任,黄源的家属则称黄源根本就没横穿道路,便向钦州市交警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交警认定

        男童被压身亡  要负同等责任

        2014年11月20日下午1时许,黄源在家门口被一辆三轮车侧翻压成重伤抢救无效身亡。同年12月15日,灵山交警下达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事故认定书称,黄优显驾车至那马村委会水东坎村路段时,遇黄源从左前方路边步行走出并向右侧横穿公路,黄优显紧急刹车并驶向右侧路外避让时,驶向路边斜阶而失控向左侧翻倒,车身压到黄源,造成黄源受重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1时30分死亡。

        交警认定,黄优显驾驶经擅自改变了原车身结构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上路行驶,且行经村民住宅区路段时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确保安全通行;黄源属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时未按规定由其监护人或委托人带领,且在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通过。

        所以,两人行为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过错均是造成事故的一方面原因,且对造成事故所起的作用及其过错严重程度基本相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条款,黄优显、黄源负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