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南宁市统计局
南宁市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3月6日
按照全国、全区统一部署,我市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普查,摸清了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的发展状况。普查数据通过了国家和自治区的数据质量抽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要求,南宁市统计局和南宁市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分三个公报,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52288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21000个,增长67.1%;产业活动单位65381个,增加24238个,增长58.9%;有证照个体经营户233922个,增加31522个,增长15.6%(详见表1-1)。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8243个,占34.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629个,占14.6%;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5555个,占10.6%。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13444个,占48.5%;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8282个,占37.7%;住宿和餐饮业12442个,占5.3%(详见表1-2)。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40488个,比2008年末增加21158个,增长109.5%。其中,内资企业40106个,占99.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89个,占0.5%;外商投资企业193个,占0.5%。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606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1.5%;私营企业27214个,占67.2%(详见表1-3)。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678439人,比2008年末增加558671人,增长49.9%。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656229人,比2008年末增加145529人,增长28.5%。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建筑业343893人,占20.5%;制造业312611人,占18.6%;批发和零售业184093人,占11.0%。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341632人,占52.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52033人,占23.2%;住宿和餐饮业70736人,占10.8%(详见表1-4)。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28318.6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12.8%,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87.2%。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38784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5.8%。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7793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43.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447个,占15.9%;工业4412个,占10.6%。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591849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5.3%。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170639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3.1%;批发和零售业120508人,占9.2%;建筑业83204人,占6.4%。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6514.5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45.1%。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156.92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4.9%;房地产业1395.38亿元,占9.7%;批发和零售业1297.26亿元,占9.0%(详见表1-5)。
五、主要经济结构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77.4%,比2008年末提高了15.7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1.6%,下降了8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11.0%,下降了7.7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79.4%,提高了5.3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6.7%,下降了5.3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3.9%,与2008年持平。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12.5%,比2008年末下降了2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87.5%,提高了2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43.3%,比2008年末下降了0.2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56.7%,提高了0.2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市区占75.2%,比2008年末提高了6.3个百分点;六县占24.8%,下降了6.3个百分点。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市区占82.0%,比2008年末下降了0.7个百分点;六县占18.0%,提高了0.7个百分点(详见表1-6)。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2.0%,比2008年末下降了3.9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98.0%,提高了3.9个百分点。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4.6%,比2008年末下降了5.9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95.4%,提高了5.9个百分点。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市区占49.4%,比2008年末提高了1.6个百分点;六县占50.6%,下降了1.6个百分点。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市区占52.9%,比2008年末下降了0.2个百分点;六县占47.1%,提高了0.2个百分点(详见表1-7)。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