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为避税签订“阴阳合同” 法院判按高价付房款

26.11.2015  16:24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梁静 通讯员 谭妤)一套待出售的房屋,为达到避税目的,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合同之间的差价高达89万元。然而,这份“阴阳合同”却让买家钻了空子,要求按低价来支付房款,从而牵扯出一起诉讼官司。近日,该案历经二审,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按高价房款合同来执行。

  2013年,吴某欲转让一套房产,有买家与他联系,同意以200万元的价格买下房产,以18万元买下车库,吴某很高兴。面对高额税款,有人建议他,写个低价合同交给税务部门,从而达到逃避税款的目的,吴某照办。

  同年12月28日,吴某与买家签订了218万元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正式合同),2天后,他又与买家签订了129万元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低价合同),在这份低价合同中,房产116万元,车库13万元。合同签订后,吴某陆续收到买家的152万元房款,此后,对方就不再支付任何后续房款了。吴某无奈,一纸诉状,将买家起诉至青秀区法院,要求对方依照218万元的正式合同,支付剩余房款。

  案件在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审理期间,买家辩称,双方应按照129万元的低价合同来执行。一套房屋的两份合同,哪一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今年1月16日,青秀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指出,本案若依照低价合同进行,有悖常理。

  综合以上证据,结合现在二手房交易的现状,青秀区法院最终证实了吴某与买家之间签订的低价合同是为避税而签订的,并非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青秀区法院一审认为,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双方当事人按正式合同的约定实际履行合同义务,该合同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据此,青秀区法院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买家应按照正式合同来履行。一审判决生效后,买家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老友说法

  法院审理指出,本案若依照低价合同进行,有悖常理,原因有以下三点:首先,买家并不持有低价合同原件,这一点与常理不符。其次,在正式合同中,双方对房款支付时间、金额、办理过户手续时间、费用等,均进行了明确约定。而在低价合同中,上述内容均未约定,这不符合订立合同条款的要件。其次,从买家的付款行为看,其分4次支付钱款共计152万元,这实际上是按照正式合同中的分期付款方式履行,并不符合低价合同约定的“一次性付款”的付款方式。最后,卖家已支付了152万元房款,已远远超过了低价合同116万元的总额。另外,在短短2天时间,房价就从200万元急剧下降到116万元,这明显不合常理,而买家也未能就此做出合理解释。

编辑:梁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