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接收方案的通告
05.03.2015 20:31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的要求,我局承接了区域性批发企业需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批,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等3个行政审批事项。为了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我局制定了行政审批项目接收方案,现予以公布。
附件:
1.区域性批发企业需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批接收工作方案
2.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接收工作方案
3.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审批接收工作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9日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局
05.03.2015 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