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新规 违规播时政节目最高罚3万

27.11.2014  13:22

  在25日至28日召开的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交二次审议稿。随着目前公共场所视听载体的覆盖率越来越高,新增规范公共场所播放视听节目的相关规定,成为二审稿中引人关注的一部分。

   1 增加广播电视播放公益广告规定

  《条例》在初审稿中规定,禁止播放明知或者应知的虚假广告。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提出,“明知”和“应知”难以界定,应当删除,并建议增加禁止违法广告和增加每天播放一定公益广告的规定。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些意见,修改后的二审稿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遵守商业广告审查和播放管理制度。禁止播放虚假、违法广告;插播商业广告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时长;播放公益广告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时长和比例。

   2 互联网视听节目将被规范

  在此前召开的立法听证会上,对通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在公共交通工具、楼宇、机场等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是否要纳入监管范围,备受市民关注。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社会管理的需要,参照有关部委规章,借鉴区外的立法经验,对互联网视听节目的有关规定予以完善。

  《条例》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或者备案的事项开展业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出的时政类新闻节目,应当是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放或者中央新闻单位网站登载的节目。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者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者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3 公共视听载体采用事后备案方式

  在对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监管的方式方面,有意见提出,为避免采用事前备案增加行政审批,建议采用事后备案的方式。因此二次审议稿中新增了备案的程序、提交材料等内容。

  《条例》规定,在广场、建筑物(构筑物)内外以及公共交通工具设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的运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运营开播后15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共视听载体设在公共交通工具内的,向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登记地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在其他地方的,向公共视听载体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仅发布广告的公共视听载体除外。

  此外,《条例》还对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节目进行了规范,规定不得播放含有法律法规禁止或者违法社会公德的内容。违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播放,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入网安装费等规定被移出《条例

  《条例》初审稿中,分别规定了有线广播电视入网安装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减免对象等内容,也在此前的听证会上受到热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基层单位和群众认为,关于入网安装费,现在很多行业都已取消,或者入网安装费和维护费只收取其中一项;关于基本收视维护费的收取和调整机制以及减免对象的范围,在部委规章《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物价局文件《关于广西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正式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已有很明确规定,为避免因这些收费项目取消,或者减免范围变化而使条例出现实施方面的问题,建议删除与收费有关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些意见,删除了上述三条规定。

      (记者 张芳琳 )

编辑:覃凤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