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粽子税咋交?广西国税12366为企业详解"粽子税"

22.06.2015  15:16

广西新闻网 -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雷倩倩  通讯员唐碧)端午节,一些企业都给员工发了粽子。这笔“粽子账”里的财税问题是不是所有企业都弄明白了呢?企业如何处理其中的税收问题才是正确的呢?6月21日,广西国税12366呼叫中心为企业一一解答。

企业过节给员工发粽子,这样“送福利”的事也要纳税。据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均视同销售货物。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情形,也应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广西国税12366工作人员表示,这意味着,单位所发粽子的价格,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应计算缴纳各项税款。

那么,被“视同销售”但实际并没有销售额,企业该如何确定“收入”呢?据介绍,企业有3种方式确定销售额:其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其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其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在计算成本时,若粽子属于企业自产的货物,则以实际生产成本为准,若是外购货物,则以实际采购成本为准。

不过,单位为员工发粽子,是对员工的关心和关爱,自然应该并入职工福利费。广西国税12366工作人员表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粽子”可作为职工福利费做税前扣除。在企业进行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这部分福利跟其他的职工福利一起,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需要调增,届时,将按纳税调整后的利润总额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广西国税12366工作人员提醒,其他类似“粽子”的一些实务福利、实务赠送,都可以参考“粽子税”的税务处理方法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