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商未按约定交车吃官司 买家获赔双倍定金

18.06.2015  15:04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高文姬)汽车销售商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汽车,按双方约定,汽车销售商应退回购车定金。然而,销售商迟迟不退定金,被消费者小杨诉至法院。16日,兴宁区法院审结这起汽车销售合同纠纷案,小杨要求解除与某汽车销售公司汽车销售合同及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获得法院支持。

  去年9月16日,小杨向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保时捷轿车一辆,与其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交车时间为2014年9月25日前,按揭车辆交车时间为办理车辆上牌、购置税、保险、抵押登记手续完毕后;因公司原因或厂家配置调整导致无法按期交车,公司原额退还小杨所交定金,但不承担其他任何赔偿责任。当日,小杨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10万元定金,公司出具收据证明收到定金10万元。

  9月19日,小杨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购车手续。第二天,公司销售经理向小杨发送短信,告知车辆无法如期交付,决定退还其定金,请提供银行账号。为此,小杨撤回办理按揭贷款购车手续。因汽车销售公司一直未将购车定金返还小杨,小杨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且公司向其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0万元。

  庭审中,汽车销售公司辩称,公司没有违约,小杨在2014年9月25日前提车应该是在办理车辆上牌、抵押登记等手续之后,双方约定按揭购车,但小杨并没有办理按揭手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杨与公司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意思表示真实,但合同中“因卖方原因或厂家配置调整导致无法按期交车,卖方原额退还买方所交的定金,但不承担其他任何赔偿责任”的约定限制了小杨依法适用双倍返还定金,为无效条款,其他条款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仍为有效。

  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故小杨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小杨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汽车销售公司返还小杨20万元定金。

   [法院意见]

  关于违约责任问题,双方约定车辆交付时间为2014年9月25日,小杨于9月19日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购车手续,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于9月20日以发送短信方式告知小杨定购的车辆无法如期交付并退还定金,之后小杨才从银行撤回原办理的按揭贷款购车手续。该案中,公司以发送短信方式向小杨表明已无法交付定购的车辆且在约定的车辆交付时间内没有实际交付,故公司的行为存在违约,小杨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公司提出因小杨没有按揭贷款购车手续导致无法购车构成违约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编辑:杨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