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政策改善经济困难高龄和失能等老年人基本生活
为进一步缓解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服务问题,更好地保障这一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近日,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桂财社〔2015〕110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基本原则、补贴对象等作出明确规定。《通知》规定:
(一)基本原则。坚持分类指导、统筹兼顾、属地管理和公开透明四个原则做好制度设计工作,确保补贴制度既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又能充分满足当地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要。
(二)补贴对象。经核定,属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定;经济困难的失能等老年人需经县级医疗卫生机构鉴定。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和精准界定补贴对象。
(三)补贴内容。包括发放现金或者代金券等。具体发放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四)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自行确定,并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补贴标准与物价变动挂钩的联动机制。
下一步,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补助项目、补助范围、补助标准、资金筹集渠道、申请条件和审查公示、发放程序以及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并以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为契机,引导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居家养老、社区日间照料、社区卫生、机构养老以及网络信息等服务,更好地满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使老年人更多更好更及时享受补贴制度的实惠。
报送单位:社会保障处(社保中心) 编辑:邓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