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做好2015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通知
23.06.2015 19:01
本文来源: 档案局
桂档发〔2015〕13号
区直、中直驻桂有关单位,各项目建设单位:
根据《2015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5〕13号)精神,2015年自治区层面新开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以下简称“项目档案工作”)属区直、中直驻桂有关单位监管的项目有23项。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15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办发〔2015〕1号),切实做好这批新开工项目档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重视项目档案工作,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管理系统范畴。按照《档案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四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管理,纳入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纳入项目建设管理计划和工作程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二、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对项目档案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对项目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有关部门、人员及各参建单位的档案工作职责,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建立项目档案工作网络体系,强化档案业务基础建设,将档案工作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在下达项目建设计划、检查项目进度的同时,部署和检查档案工作。在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每年必须向自治区档案局办理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先完成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三、各项目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要认真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及行业项目档案业务标准、规范的要求,切实做好项目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做到项目文件材料归档齐全,有关法律文件和竣工文件签认手续完整、有效,档案整理分类科学、组卷合理,档案制成材料、案卷质量及档案保管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自治区档案局将按照“依法行政、加强监督、提供服务”的要求,加强与各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沟通联系,提供档案业务指导和培训服务,适时开展全区项目档案工作监督检查,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桂档发〔2007〕29号)规定,组织开展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有关项目档案工作的业务问题请与自治区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处联系(联系电话:0771-5086411传真:0771-5852503)。
附件:2015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属区直管理项目)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
2015年4月30日
本文来源: 档案局
23.06.2015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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