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分解2015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任务的通知

23.06.2015  19:01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分解2015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任务的通知(点击下载附件)
 
桂档发〔2015〕12号  
各市档案局:
  根据《2015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5〕13号)精神,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2015年自治区层面新开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以下简称“项目档案工作”)分解给各市档案局监管的项目有136项。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15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办发〔2015〕1号),切实做好这批新开工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档案局要根据《档案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本市范围内项目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主动与市发改委、工信委、交通局等项目主管部门联系,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协调机制,使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推进、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把项目档案是否验收合格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形成项目档案工作“上下联动、横向联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各市档案局要按照“依法行政、加强监督、提供服务”的要求,主动与项目建设单位联系,加强对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提供业务指导和培训服务,做到所有开工建设的项目无一遗漏规范建档。要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的要求,协调各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四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管理,纳入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纳入项目建设管理计划和工作程序,明确各参建单位档案管理的责任和归档范围,统一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使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三、各市档案局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暂行办法》(桂档字〔1998〕28号)的要求,督促辖区内各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汇总整理后上报自治区档案局,对未开工的重大建设项目在汇总上报时加以注明,以便了解项目及项目档案工作进展和变化情况。
  四、各市档案局要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工期和工程进度,及时对竣工投产项目进行档案预验收,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桂档发〔2007〕29号)的规定,向自治区档案局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并做好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2015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监管任务分解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