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继承不动产登记不再强制公证

10.12.2016  01:03
    近日,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范》推出多项便民措施,其中一项重要规定是,公证不再是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办理继承(受遗赠)申请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公证。
    北京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赋予申请人继承公证选择权,既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在北京落实的具体措施,也是一项便民举措,更是一项探索性的措施。按照这一规定,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在继承或受遗赠不动产时,有权选择公证或直接申请按有关程序进行核验和登记,继承(受遗赠)公证将不再是一项必要措施。
    该负责人表示,为保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不要求必须公证并不等于不进行相应的审查核验,为此北京市规划国土委专门出台了《规范》实施的配套文件《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对选择不公证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政策、办理流程、申请所需材料等进行统一的规范。
    《规范》还推出一系列便民措施:将一般登记业务办理时限一并压缩为10个工作日,查封和异议登记明确为受理当日办理,比国家规定的30个工作日缩短了20个工作日;明确遗失声明不需登报只需在市规划国土委官方网站上刊发即可、境内自然人办理业务可现场委托不需公证;明确了补换证手续简化及抵押权注销登记单方申请等办理程序。《规范》颁布后,原有的便民措施,如绿色通道、上门服务、短信提醒、不动产赠与合同免除公证、网站业务办理进度查询等仍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