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回玉林贷款购房
(原标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玉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实施办法》进行补充调整——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回玉林贷款购房)
根据自治区住建厅等3部门联合转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桂建金管〔2014〕20号),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玉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实施办法》(玉市金管委〔2013〕10号)进行了补充调整,将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的比例调整为超过(含)85%,并增加了实现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住房组合贷款的条款。
据了解,目前我市公积金的贷款总额为39亿元,贷款人数达20431人,公积金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的71%,今年放贷额相比去年有所减少。
调整:将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的比例调整为超过(含)85%
据了解,按《玉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实施办法》(玉市金管委〔2013〕10号)的要求,“当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受理点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达到70%时,按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确定贷款额度:可贷金额=〔公积金月缴存总额(元)×12(月)×距法定退休年限(年)+公积金账户余额〕×2倍(夫妻双方及共同申请人可合并计算)。”而现将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的比例调整为超过(含)85%才套算该公式。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我市的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比例尚未超过85%,不必套算该公式,仍根据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个人信用程度和还款能力、住房套数进行综合审核,按借款人购房的价格(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造价或评估价)予以确定具体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而此次调整将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的比例提高到85%,意味着之前缴存公积金较少的职工,现在可与大部分职工一样贷更多公积金,提高了职工的购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