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发苑老板娘收容他人店内卖淫 贪图小利获刑三年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郑芳)表面上是美发苑,实际上里面却藏污纳垢,美发店老板娘另辟渠道赚快钱容留他人卖淫,不想却因容留卖淫领来了3年有期徒刑。9月19日,邕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起案件。
绰号“江姐”“四妹”的江某,初中文化的她从钦州市灵山县来到邕宁区蒲庙镇新兴街租一间门面开了一家叫白珑玲的美发苑。9月3日,店里的“小妹”(丁氏香)在客人的帮助下出逃后报警,揭开了这间美发苑的面纱。原来,“小妹”是在2013年11月份被朋友卖给一个绰号“阿珍”的女子,后来“阿珍”强迫其在邕宁区白珑玲美发苑卖淫。
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于2014年9月12日将江某传唤归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起,被告人江某承租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新兴街一门面用于经营美发苑,于2012年开始容留他人在店内卖淫,并从中每人次收取一定比例的提成费。仅2014年以来至9月期间,就容留“小妹”“细妹”“阿兰”(均为绰号)3女子在该店内卖淫上百次。2014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对白珑玲美发苑进行查处,抓获被告人江某及卖淫嫖娼人员“细妹”、“阿兰”、莫某、张某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警方发现,美发苑的剪发设施简单,然而里面却有双人床3张,另有床垫1张。
庭审中,被告人江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江某的犯罪不构成“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江某犯罪“情节严重”缺乏法律依据,且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江某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固定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所犯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江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