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提高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标准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有关规定,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贴,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充分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近日,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印发了《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14〕49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期起,提高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补贴标准。
一、 补贴对象范围
主要包括四类群体:一是特困供养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三是已缴费参加本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户籍在本自治区或者在本自治区居住(以居住证为准)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四是已缴费参加本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户籍在本自治区或者在本自治区居住(以居住证为准)的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重病患者、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 补贴标准
具体补贴标准分为两个档次:一是特困供养人员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给予全额补贴;二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按其个人实际缴费金额的60%给予补贴。
2011年,我区已明确了对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参保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补贴,对低保对象等其他困难群众参保按照每人 每年30元标准予以补贴。据悉,2015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额度将由现行的70元提高到90元,广大困难群众参合参保个人缴费补贴部分将由30元提高到54元,有利于更多困难群众积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为充分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提供良好基础。
信息报送:社保处 编辑:邓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