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失老人自行离开派出所后溺亡 家属状告三个单位

17.07.2015  09:33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黄庆义  通讯员  谭倩漪)今年2月,一位患老年性痴呆症的81岁老人走失,路人报警后,沙井派出所民警将老人接到派出所。不到10分钟,老人就独自走出派出所大门,其间工作人员曾进行劝阻,但无效。第二天,老人的尸体在一处水坑中被发现。死者家属认为该水坑是由中铁四局修铁路和某房地产公司分别施工形成的,但路面上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为此,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中铁四局和某房地产公司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9万余元。昨日,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15年2月21日17时许,家住江南区沙井镇邕津村的81岁老人陈秀娇,和子女吃过午饭后,像往常一样到距离自家门前大约40米的村口马路旁,坐着观看过往车辆。家属说老人患有老年性痴呆症,行走也不方便,平时活动范围都在村口附近,不知道哪位过路人看见老人后以为老人走失,于是报警。

  沙井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派车出警,把老人带回派出所,同时积极联系其家属,望助其早日回家。老人逗留派出所不到10分钟,两次欲离开派出所。第一次有工作人员出来阻拦,老人并没有离开;第二次在没有工作人员阻拦的情况下,老人拄着拐杖独自走出派出所大门。

  当天18时许,老人家属发现老人不见后,便打电话报警。沙井派出所告知,18时许确实从事发地接了一位老人回派出所,但老人已经自行离开,并不清楚老人去往什么地方。家属立即发动村民一起到派出所附近寻找老人,但找了一个晚上都无果。直到第二天早上,众人才在沙井小学后铁路桥下的水坑里找到老人,但老人早已溺水身亡。

  老人离开派出所后发生了什么事?为何会溺水身亡?谁又该为此事负责?

  悲痛之余,老人家属认为,当老人不能提供身份、家庭住址等信息时,警察要判断老人离开派出所可能带来的危险。即便暂时无法查找到个人和家庭信息,也不能任由老人离开,可安置在民政部门救助站,继续调查。被告江南公安分局把老人拉回派出所后没有尽到照顾、监管的义务,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此外,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被告中铁四局在施工时没有尽到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也是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老人家属认为,三被告均存过错,因此申请法院判令被告江南公安分局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9万余元人民币,判令某房地产公司、中铁四局与江南公安分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昨日,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将择日宣判。

  [法庭争议]

  谁是夺命水坑的“主人”  谁该为老人之死担责

  被告1·江南公安分局

  原告证人表示,死者生前与周围熟人打招呼都能记住,在家附近30米范围活动后均能顺利返回家中,仅能用横县话与人交流,且家属并不能出具医院证明证明老人患有老年性痴呆症。据此,江南公安分局认为老人意识头脑清醒,且事发当天老人在离开派出所时已经有工作人员劝阻。老人不听劝阻时,派出所并不能强行扣押一个能独立行走、头脑意识清醒的成年人。

  被告2·中铁四局

  老人出事地点上方为沙井大道双线特大桥其中一部分,该部分于2014年10月竣工,桥上部分日常有相关人员进行看护,桥下部分则没有。此外,老人死亡地点附近有砖头等建筑垃圾,这是由于征地拆迁等原因造成,并不能证明是中铁四局修铁路时把挖出来的泥土推到路面。因此老人死亡地点不属于中铁四局管辖范围。

  被告3·某房地产公司

  该公司出示了一张公司工地的照片以及工地竣工报告。该公司认为,照片中的信息显示工地最外围的围墙与死者溺亡地相距约30米。根据竣工报告以及国家法律规定,施工单位要在围墙内施工,如果在围墙外施工则被认定为非法施工。因此围墙范围外不属于该公司施工场地,也不属于该公司管辖范围,故而老人死亡地点不属于公司管理范围。

  死者家属

  1.被告江南公安分局把老人拉回派出所后没有尽到照顾、监管的义务,任由老人离开,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沙井小学后面原本是一片平坦的水田,水田中间有条路直通,路面与水田同一水平高度,村民平时都从这条路过往通行。后来路的一边修了铁路,中铁四局修铁路时把挖出来的泥土推到路面,使原本与水田同一水平高度的路面被垫高了大约2米,路边没有设置任何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牌。路的另一边是某房地产公司的建筑工地,该工地在离路面大约10米处筑起了一道与路平行的围墙,围墙基脚也高出水平面大约2米,与被垫高的路面之间形成了一道2米多深的沟。沟里积了很深的水,事发当晚老人在路上通行时不慎滑下水沟以致溺水身亡。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被告中铁四局在施工时没有尽到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也是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制图/黄俊萍

编辑:覃凤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