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牛拴电杆被电死牛主状告五单位 两单位被判赔偿

18.08.2015  11:37

象州

耕牛拴电杆被电死 牛主状告五单位

一审判决两单位做出赔偿,其中一被告已提出上诉

广西新闻网 -南国早报记者  苑长军  通讯员  黄璇

一男子将耕牛拴在象州县百丈乡一根电线杆上被电死,牛主人将乡政府、供电公司等五个单位告上法庭,索赔2.5万元。到底哪个部门该担责呢?象州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百丈乡政府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7070元,被告电线杆受益者百丈南街队赔偿1010元。截至8月17日,百丈乡政府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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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牛拴在电线杆被电死

邱某今年53岁,住在象州县百丈乡百丈街。2014年6月5日晚,邱某将自家耕牛拴在百丈小学附近的一根电杆上,不料耕牛当场被电亡。他立即打电话报警。百丈派出所、百丈乡人民政府、供电所均派人到场调查。由于耕牛不是被毒死的,派出所未立案。

邱某将死牛变卖,换得1900元。调查人员现场勘查得知,缠绕在电杆上共有4根线,其中两根是电话线,两根是照明线。这两根照明电线已经裸露,与缠绕在电杆上的钢筋接触,致使电杆带电将耕牛电死。据了解,这两根照明电线是从百丈南街队用于照明的路灯线路牵出,后面的线路是从百丈乡主街道的照明线路牵出。

经过8个月的协商,因这根路灯电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一直不赔偿,耕牛主人邱某起诉百丈乡人民政府、象州县供电公司,索赔耕牛损失1.5万元,误工费1万元。在审理的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路灯管理所、百丈乡百丈南街队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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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告辩称均没有责任

庭审上,作为被告的五家单位均辩称没有赔偿责任。被告百丈乡人民政府辩称,耕牛的直接致死原因是邱某将牛拴在电杆上,乡政府不是电杆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而电杆上牵的路灯实际受益方是百丈乡百丈南街队。因此,该事故应由原告、电杆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及受益人承担,乡政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象州供电公司辩称,象州供电公司不是事故电杆的产权人,也没有安装过电杆上的路灯,该事故与公司无关。原告没有提供具有资质的机构对耕牛的死因做出说明,不能排除其他原因死亡的可能,原告也没有耕牛的相应价值依据。

被告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被告象州县路灯管理所均辩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下的路灯管理所,是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的公用路灯及相关设备的管理,乡下的路灯公共照明管护由各乡的村镇建设管理站负责。至于公共照明的电费,是由各乡镇供电所统计到象州县路灯管理所,路灯管理所做好材料后报县财政局,直接由县财政局支付给电力公司。因此,路灯管理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百丈乡百丈南街队无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