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职务犯罪案件判决情况专题调研报告
关于广西职务犯罪案件判决 情况 专题调研报告
自治区检察院公诉办 吴寿泽 蒋礼华
内容摘要 :近年来,广西职务犯罪案件判决呈现轻刑化趋势,判处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远高于普通刑事犯罪和全国同期平均数。职务犯罪案件判决量刑失衡、适用法定情节进行量刑标准不一和少数案件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以及检察机关抗诉率偏低等问题仍然存在。有必要在深入分析全区职务犯罪轻刑化主要成因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监督制约、强化执法质量检查、统一量刑规范、严肃查处司法人员渎职犯罪,切实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成效,维护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 职务犯罪 轻刑化 监督 规范
为促进司法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整体合力和效果,自治区检察院公诉办公室与自治区纪委二室从2012年初开始,对2007年11月至2011年6月30日全区人民法院职务犯罪生效判决情况[1]进行了一次联合调研。为避免争议,重点对刑法规定量刑档次比较明确的贪污罪、受贿罪的判决情况进行了分析。调研主要采取对一、二审判决书所认定的罪名、数额、量刑情节、刑罚等要素[2]进行逐案登记,并分类统计的方法进行。通过对比分析,查找全区贪污、贿赂犯罪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入剖析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在此基础上形成本专题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职务犯罪案件判决总体情况
1. 认定罪名方面。 2007年1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全区职务犯罪生效判决共3260件4602人,其中贪污罪1168件1991人,分别占比35.83%和43.26%;受贿罪858件1073人,分别占比26.32%和23.32%;挪用公款罪427件475人,分别占比13.10%和10.32%;行贿罪、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其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04件449人,分别占比9.33%和9.76%;玩忽职守罪284件341 人,分别占比8.71%和7.41%;滥用职权罪132件164人,分别占比4.05%和3.56%;其他渎职侵权犯罪案件87件109人,分别占比2.67%和2.37%。
2. 认定法定量刑情节方面。 2007年1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全区职务犯罪案件生效判决中有1341人认定有法定量刑情节。其中,认定自首942人,认定从犯152人,认定自首并从犯133人,认定自首并立功45人,认定立功44人,认定犯罪未遂6人,认定立功、从犯6人,认定自首、立功、从犯5人,认定自首并重大立功4人,重大立功1人,认定自首且未遂的1人,主动交待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2人。
3. 判处缓免刑情况。 2007年1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全区职务犯罪案件对4602人作出的生效判决中,判决缓免刑的共3414人(判处缓刑1588人,免予刑事处罚1826人),缓免刑占比74.18%(缓刑34.51%、免予刑事处罚39.67%)。其中,贪污罪判处缓刑782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678人,缓免刑占该罪名总数的73.33%;受贿罪判处缓刑341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388人,缓免刑占该罪名总数的67.94%;挪用公款罪判处缓刑196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31人,缓免刑占该罪名总数的68.84%;行贿罪、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其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判处缓刑187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85人,缓免刑占该罪名总数的82.85%;玩忽职守罪判处缓刑 33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299人,缓免刑占该罪名总数的97.36%;滥用职权罪判处缓刑34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98人,缓免刑占该罪名总数的80.49%;其他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判处缓刑15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47人,缓免刑占该罪名总数的57.41%。
(二)贪污罪判决情况
1. 贪污数额 5 万元以下判决情况。 2007年1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全区贪污犯罪案件生效判决认定涉案数额在5万元以下共1053人,占该罪名总数的52.89%。从判处的刑罚看,免予刑事处罚537人,适用缓刑426人,缓免刑占比91.46%;判处拘役1人,占比0.09%;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89人,占比8.45%。
2. 贪污数额在 5 万元(含本数)以上 10 万元以下判决情况。 2007年1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全区贪污犯罪案件生效判决认定涉案数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共454人,占该罪名总数的22.80%。从判处的刑罚看,免予刑事处罚103人,适用缓刑214人,缓免刑占比69.82%;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40人,占比8.81%;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97人,占比21.37%。
3. 贪污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判决情况。 2007年1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全区贪污犯罪案件生效判决认定涉案数额在10万元以上共484人,占该罪名总数的24.31%。认定被告人具有法定情节的174人,其中认定自首94人,从犯39人,既是从犯又有自首情节22人,立功8人,既有自首又有立功8人,自首、立功并是从犯的1人,既有自首又重大立功1人,犯罪未遂1人。从判处的刑罚看,免予刑事处罚38人,适用缓刑142人,缓免刑占比37.19%(免予刑事处罚7.85%、缓刑29.34 %);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38人,占比8.37%;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09人,占比22.5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50人,占比32.82%; 无期徒刑7人,占比1.45%。
(三)受贿罪判决情况
1. 受贿数额 5 万元以下判决情况。 2007年1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全区受贿犯罪案件生效判决认定涉案数额在5万元以下共588人,占该罪名总数的54.80%。从判处的刑罚看,判处免予刑事处罚351人,适用缓刑188人,缓免刑占比91.66%;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49人,占比8.33%。
2. 受贿数额在 5 万元(含本数)以上 10 万元以下判决情况。 2007年1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全区受贿犯罪案件生效判决认定涉案数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共211人,占该罪名总数的19.66%。从判处的刑罚看,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8人,适用缓刑116人,缓免刑占比68.25%;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3人,占比6.16%;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54人,占比25.59%。
3. 受贿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判决情况。 2007年1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全区受贿犯罪案件生效判决认定涉案数额在10万元以上共274人,占该罪名总数的25.54%。认定被告人具有法定情节的124人,其中认定立功11人,自首86人,从犯6人,既有自首又有立功14人,既有自首又重大立功1人,既是从犯又有自首情节2人,既是自首、从犯又有立功情节1人,犯罪未遂3人。从判处的刑罚看,判处免予刑事处罚9人,适用缓刑37人,缓免刑占比16.78%(免予刑事处罚3.28%、缓刑13.50%);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48 人,占比17.52%;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78人,占比28.47%;十年以上有期徒刑98人,占比35.77%;无期徒刑4人,占比1.46%。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判决轻刑化趋势明显,缓免刑比率高
全区职务犯罪案件共判决4602人,其中判处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3414人,占比74.18%,远高于普通刑事犯罪的18.24%,也高于全国同期平均数(66%)。而且从调查的情况看,人民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往往过分强调“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被告人多次犯罪、侵吞低保金等酌定加重情节大多未作评价,甚至对多次犯罪的也认定为初犯、偶犯,从而从轻或减轻处罚,职务犯罪判决适用缓免刑的随意性很大。
(二)适用法定情节进行量刑标准不一
调研发现,在贪污罪、受贿罪判决中,被告人具有一个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有1079人,其中减轻一档量刑的有266人,占比24.65%;减轻两档量刑[3]的有109人,占比10.10 %;从轻处罚的有704人,占比65.25 %;被告人具有两个法定情节有181人,其中减轻一档量刑的有13人,占比7.18 %;减轻两档量刑的有24 人,占比13.26%;从轻处罚的有144人,占比79.56%;被告人具有两个以上法定情节有4人,其中减轻一档量刑的有 2 人,占比50%,减轻两档量刑的有2人,占比50%。从以上数据分析来看,反映存在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对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的把握比较混乱。 调研发现,不管被告人是具有一个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还是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定从轻、减轻情节,适用减轻处罚的比例占到39.79%。这与普通刑事案件判决中,对具有一个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考虑适用从轻处罚存在明显的区别。 二是对具有一个量刑情节和具有两个量刑情节如何量刑比较混乱。 调研发现,对只有一个法定情节适用减轻处罚,而对具有两个法定情节的案件却从轻处罚的事例并不鲜见。如2010年桂平检察院办理的蒙天北、杨汉兴等人贪污案,主犯蒙天北参与贪污19.1万元,从犯杨汉兴参与贪污4.8万元,两人均有自首情节,法院对主犯蒙天北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而对从犯适用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三是减刑幅度问题,是减两档还是减一档量刑,实践中比较混乱。 如被告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且只有一个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减轻两档量刑甚至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三)量刑失衡
据调查发现,职务犯罪量刑失衡的情况比较普遍。具体体现在: 一是主从犯量刑失衡。 如大新县法院办理的黄利权、农丽娟等4人贪污一案,二审法院判决不区分主从犯,在案件事实、定性、量刑情节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对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黄利权(局长)实际上以从犯论处,二审判决将黄利权由一审的五年有期徒刑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而对同案作用较小的被告人农丽娟(会计)则维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是不同地区之间量刑失衡。 如钦州市钦南区检察院办理的医院药剂科职员罗欣荣案,被告人利用上班便利,盗窃药品4.8万元,判决认定为贪污罪;而南宁市检察院办理的医科大药剂科职员盗窃药品案,犯罪手段与钦州罗欣荣案如出一辙,但判决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三是同一法院对相同罪名、数额相近的案件量刑差异偏大,量刑失衡。 如2008年灵川县检察院办理的李章林贪污企业价值3.81万元的水泥,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而2009年同一审判长审理的李辛娟贪污最低生活保障金、救助资金3.88万元,在无任何法定情节的情况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前案明显比后案轻,但量刑却重。而同样情况,在桂平市、平南县等地均存在。
(四)少数案件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
调查发现,对共同犯罪案件,本应以参与数额定罪量刑,但仍有部分案件却以被告人的犯罪所得量刑,导致量刑畸轻。如覃塘区检察院办理的李敬枢、秦中各伙同他人贪污2.89万元,以个人所得不满1万元,认罪态度好为由免予刑事处罚,明显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
(五)对量刑畸轻案件,检察机关依法抗诉率偏低
调研显示,少数检察机关履行宪法赋予的监督职责尚存在不够积极主动,甚至缺位的情况。2007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间,检察机关对贪污案件判决抗诉50人,抗诉率为2.51%;其中,对贪污数额10万元以上而法院判决缓免刑的,抗诉3人,抗诉率为1.67%。受贿案件判决抗诉13人,抗诉率为1.21%;其中,对受贿数额10万元以上而法院判决缓免刑的, 抗诉1人,抗诉率为2.08%。
三、轻刑化问题成因分析
调研发现,造成我区职务犯罪案件判决缓免刑比例明显偏高的原因,既有客观方面的,也有主观方面的,还包括执法理念方面的及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原因等等。
(一)法律规定方面的原因
1. 职务犯罪特别是渎职类犯罪,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偏低。除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少数罪名外,多数职务犯罪的法定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下。而且,对于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条件,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最高法、最高检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如何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成为司法实践的难点,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最高检规定的立案标准在三年以下量刑。
2. 我国刑法对判处缓刑的条件规定比较原则。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其中,“不致再危害社会”和“有悔罪表现”的标准,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
3. 对自首、立功的规定比较模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投案自首。”如何判断“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实践中争议较大。一些人认为检察机关收到有关举报材料,就不属于“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而一些审判人员认为,只有检察机关没有立案,均可以认定为“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情形。
除适用法律本身外,职务犯罪案件还存在查证难、认定难等问题。近年来,随着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职务犯罪手段也不断翻新变化,企图规避法律逃避追究。以受贿罪为例经过伪装的新型手段,如“低买高卖”贵重物品、“委托理财”名义收取收益和报酬、巧立名目由特定关系人代收贿赂、以不明确甚至“讲原则”但可以起作用的语言打招呼为他人谋利等。犯罪手段的不断变化在一定程度上给司法查证和认定增加了难度。一些案件因证据采信问题,在量刑时被“降格”作了处理。
(二)执法队伍方面的问题
1.少数办案人员政治、业务水平不高,在具体查办案件、裁判案件时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以致于出现偏差。甚至还有极少数办案人员思想防线不牢,受到人情关系影响、金钱的诱惑而消极取证、枉法裁判。
2.少数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办案质量不高,内部监督把关不严。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由内部的侦监部门决定逮捕、公诉部门决定起诉,造成一些侦查质量不高、证据不充足的案件因内部监督制约把关的力度不够,碍于情面放松办案标准的现象发生。这些案件到了法院,经过严格审查后,很多犯罪事实就因证据达不到标准要求而不被认定,导致这些案件最终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判缓免刑。
3.针对明显不宜判处缓免刑的案件,一些检察机关未积极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予以抗诉。调研发现,对涉案金额达10万元以上的贪污、受贿案件,少数判决明显属量刑畸轻,检察机关依法应当予以抗诉,但实际抗诉的占比却只有1.67%、2.08%。
(三)执法环境等案外因素的影响
1. 因受 “关系”、“人情”等干扰因素而容易选择作缓免刑处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主体多为公职人员,随着2007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的实施,公务员一旦被判处刑罚,将给予开除处分,使得判处免于刑事处罚与缓刑存在天壤之别,必然导致“关系”、“人情”的介入。碍于领导的招呼、熟人的面子、犯罪嫌疑人今后的出路等多种因素,对于不少介于可判与可不判之间的案件,对法院而言,容易选择适用免刑。
2. 少量案件由于受地方党委影响,从减少不稳定因素出发而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如忻城县院办理的黄孝和、陆绍基玩忽职守案,一审法院判处二人无罪,后经抗诉,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认为抗诉有理,决定改判二人有罪,并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但二审法院将二人收监羁押准备宣判,因当事人家属到市委上访,市委领导要求二审法院慎重处理,法院审判委员会经重新研究,判处二人免刑。
四、对策建议
据纪委统计,2007年1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全区共对11044人的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查处。其中,受到刑事处罚3088人,占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人数的27.96%。由此可见,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我们党一直坚持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原则,进入司法程序的仅占少数,且一般都是情节严重、在案发单位和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人民群众关注的案件。如果法院最后的判决没有体现公平、正义,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处,就会使司法的公信力受到怀疑,甚至会使我党的反腐败工作丧失群众基础,使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缺乏信任和信心。
因此,必须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审判等工作的监督,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能力及对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严肃性、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有关制度的完善及执行,避免职务犯罪案件判决轻刑化倾向的进一步蔓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确保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一)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
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牢固树立办案数量与质量并重、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程序与实体并重、司法效率和公正并重等现代法治理念,摒弃和杜绝不正确的执法观念和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增强大局意识、质量意识、监督意识和党的领导意识,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二)加强监督制约,防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执行中失之过宽现象的发生
一是建议检察机关加强侦查、批捕、起诉等部门之间的内部监督制约,侦查部门应扎实做好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批捕、起诉部门应严把案件质量关,避免案件因证据达不到标准导致最后案件认定的犯罪情节轻微而判缓免刑。对出现错案的,应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错案责任。
二是建议审判机关认真落实职务犯罪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监督机制,对从轻处罚拟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要报上一级法院备案,对减轻处罚拟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要报上一级法院审核同意。对不当的判决,不论是其他部门或群众反映,还是内部检查发现,审判机关都应积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予以纠正。对出现错案的,应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错案责任。
三是建议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代表党委切实把反腐败工作的大局和方向,发挥各级大要案协调小组的作用。进一步制定、完善大要案协调小组的有关制度、机制,在我国的司法体制范围内协调、监督司法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活动,确保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判决裁定做到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体现公平正义。
(三)强化执法质量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的长效机制
无论是纪检监察机关还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要及时完善并严格执行单位内部的执法质量检查制度。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建议对部分量刑明显畸轻的典型案件,由自治区大要案协调小组牵头挂牌督办,督促限期纠正并视情况追究有关司法工作人员的错案责任;同时,由自治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贪污、受贿涉案金额达10万元以上并判处缓免刑的其它216件案件依法进行自查自纠,对其它有关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情况进行一次执法大检查。
(四)制定职务犯罪量刑规范,统一执法标准,防止量刑失衡
目前,我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抢劫、盗窃等15种常见罪名制定了统一的量刑规范,对规范全区审判机关的量刑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下一步,建议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高院按照最高法、最高检新近下发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广西实际,组织力量对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常见的职务犯罪罪名,进一步规范适用缓刑、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
(五)切实抓好加强办案队伍建设,严肃查处司法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利用司法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
要做好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关键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办案干部队伍。因此,一方面要加强政治理论和政策法规教育、业务学习,引导办案人员加强党性修养、增强法制观念,善于用全面的、辩证的、历史的观点和方法来把握案件的查处工作,不断提高办案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不断提高查办案件的能力。同时,要严明办案纪律特别是保密纪律和廉政纪律,加强对办案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坚决制止;对不适合在办案岗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发现、坚决调离;对存在失职渎职、利用司法权谋取非法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办案人员要坚决予以查处。
[1] 本文针对的调查对象主要依据检察机关2007年11月至2011年6月报表反映所对应的具体案件,并不完全等同于该期间发生的生效判决。如2007年11月之前人民法院已判决生效,但检察机关录入案卡的时间是2007年11月之后,本文将其列入统计范围。如2011年6月30日之前人民法院已判决生效,但检察机关录入案卡的时间是2011年6月之后,本文未将其列入统计范围。
[2] 对于被告人犯多罪名的,罪名、涉案数额以主罪作为统计。
[3]本文所称减轻一档、两档量刑,主要指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的四种量刑档次,对往下一档量刑的成为减轻一档量刑;对往下两个档次量刑的,称减轻两档量刑。如受贿15万元,其量刑档次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档次量刑,但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而减轻处罚,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称为减轻一档量刑;如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免予刑事处罚的,成为减轻两档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