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研究推进设区的市立法工作

09.07.2015  20:21

 

  7月2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集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就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近日转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推进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进行研究部署。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道喜主持会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新文、王跃飞,秘书长蒋明红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立法体制的重大改革,是适应“四个全面”重大战略布局的重要举措。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要充分认识推进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要求,集中力量加紧筹备,切实加强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规划编制、制度建设工作,努力创造条件,确保在2016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完成对全区所有设区的市开始行使立法权的确定工作。要积极稳妥开展立法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好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严格权限、突出特色,立足自身实际,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出台满足地方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与各市人大常委会沟通,指导和帮助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做好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相关工作。

 

(覃斌 傅小栩)

 

编辑:傅小栩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