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购置租赁融资贴息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2.05.2017  02:02

桂财农〔2017〕62号 

各市、县财政局、农机(业)局: 

  为规范自治区农机购置租赁融资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支持我区农机化发展,结合广西实际情况,财政厅、自治区农机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购置租赁融资贴息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购置租赁融资贴息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17年4月27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购置租赁融资贴息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农机购置租赁融资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支持我区农机化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农机购置租赁融资贴息补助资金,是指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中专项用于全区农机购置租赁融资贴息补助资金。 

  第三条  该项资金执行期为2017-2020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机构,是指为购置农业机械或者租赁农业机械等提供融资服务的国内有关银行类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社)和区内外农机生产企业所属的融资机构。 

  融资机构应当保证贴息补助对象享受的融资费率不高于非贴息补助对象享受的融资费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补助对象为购置、租赁农业机械且其户籍所在地在广西区内的自然人或者在广西区内注册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六条  贴息补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按实际融资期限贴息补助。融资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贴息补助期限最长可以为5年。 

  第七条  融资购置、租赁农业机械,按照当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 

  因融资对象未按期偿还融资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融资利息、加息、罚息,以及超出财政贴息期限的部分,不予贴息。已获得各级财政贴息补助的,已获得贴息部分不重复贴息。 

  第八条  自治区贴息补助资金采取按年结算的办法进行结算,即上一年度取得符合贴息条件的融资,在次年度3月底前按程序申请贴息结算。其中,2016年度取得符合贴息条件的融资,可在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申请贴息结算。 

  第九条  相关主体购置、租赁农业机械融资总额达5万元以上(含5万元),可按规定申请贴息补助。 

  融资购置、租赁下列农业机械,优先给予贴息扶持: 

  (一)68马力以上(含68马力)甘蔗联合收获机械; 

  (二)120(含120马力)马力以上拖拉机; 

  (三)农用导航设备; 

  (四)载重量≥3吨甘蔗田间收集转运车; 

  (五)两行以上设计生产能力3亩/小时以上甘蔗种植机; 

  (六)设计生产能力3亩/小时以上甘蔗中耕培土机; 

  (七)两行以上宿根蔗行间松土机; 

  (八)蔗地捡石机; 

  (九)甘蔗旱作耕整地机具; 

  (十)≥12米幅宽甘蔗植保机具; 

  (十一)无人驾驶植保机械; 

  (十二)乘坐式插秧机; 

  (十三)育秧硬盘; 

  (十四)批处理量大于10吨的稻谷烘干机; 

  (十五)财政厅、自治区农机局书面同意并主动公开的其他农业机械。 

  第十条  未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农业机械补贴范围的产品,由生产企业向自治区农机局和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的,按规定给予贴息补助。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西农机购置租赁融资贴息产品申请表(附1); 

  (二)企业工商营业证书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贴息补助,按照“主体自愿申报、县级组织审核、按年结算兑付”的程序办理。 

  (一)主体申请。 

    对上一年度发生且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条件的融资,由相关主体向所在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县(市、区)××年度农机购置租赁融资贴息资金申请表》(附2)一式四份,附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购机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级审核。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对相关主体申请材料合规性、完整性等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送县级财政部门进行最终审核。 

  (三)结算兑付。 

  县级财政部门对相关主体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本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按确认贴息额度,及时将贴息补助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拨付给相关主体。 

  第十二条  相关主体在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交融资贴息申请文件时,应当随文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法人、组织的注册登记证书或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融资合同(合同必须注明融资主体、具体用途、期限、利率等基本要素)、融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转账凭证等; 

  (三)法人、组织账号、个人一卡通账号。 

  第十三条  自治区农机局根据本部门年度工作重点,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年度该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以及该项资金使用目标,对各市、县(市、区)使用该项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相关主体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并负责对获得该项资金支持主体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对同级农机主管部门报来的相关主体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负责拨付资金,对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该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主体,对项目申报资料的有效性、真实性以及项目实施和该项资金使用等负责。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公开”的原则,自治区农机局应将资金分配方案和实施方案等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七条  自治区农机购置租赁融资贴息补助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农机局申请预算资金时同步编报项目绩效目标,财政厅负责审核和批复项目绩效目标。年度终了后自治区农机局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送财政厅备案;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开展项目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贴息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并向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农机局报送上年度贴息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九条  申报主体或有关部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自治区贴息补助资金的,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贴息补助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和自治区农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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