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出台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

04.07.2016  21:36

  为促进外来投资扩量提质,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自治区政府日前出台《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强化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奖励。 

  根据《暂行办法》,自治区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名前6名的设区市实行奖励,排1-3名的,自治区财政奖励600万元-400万元;排4-6名的,自治区财政奖励300万元-100万元,补充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在无特殊用地指标限制情形下,自治区奖励前3名各500亩建设用地指标、奖励4-6名各300亩建设用地指标,补充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同时,对连续3年排名前6名的设区市,在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企业上市、设立自治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另外,对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规定,当年新引进区外境内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国(境)外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含)以上、对全区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重大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经审核认定项目到位资金后按规定兑现奖励。 

  据悉,《暂行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记者/周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