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5.06.2017  12:52

桂财教〔2017〕59号 

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区创新驱动发展大会精神,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已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7年6月7日 

     

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是指为强力推动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确保主要任务有效落实,新设立的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2017-2020年共安排50亿元,以后年度视实际需要,统筹财政科技投入,带动全社会研发投入持续增长。 

  第三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统筹资源。创新资金和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资金在五类科技计划布局下统筹使用,明确各自定位,不重复支持;统筹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用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存量资金和其他渠道资金,形成合力。 

  (二)聚焦重大。围绕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社会民生和生态建设等重大问题,重点支持重大科学研究、重大科技攻关、重大新产品开发及成果转化、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带动全区创新能力提高和经济社会发展,打造在全国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创新发展名片。 

  (三)目标导向。创新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须经科学论证和凝练,应具有明确的应用目标和可考核的关键指标。以目标为导向确定核心任务,注重资金投向的精准度和使用效益。 

  (四)开放合作。全方位推进科技创新开放合作,整合优势力量联合攻关,集聚国内外的优势机构、高端创新人才和其他创新要素,服务广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遵循科技创新发展规律,按研发类项目、平台基地类项目和人才类项目等分类管理。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和重大科技创新基地(以下简称“重大基地”)建设及创新资金支持的其他任务。人才类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审定创新驱动发展的重大政策和管理制度,审定创新资金的重要任务、投向目标、实施方案和立项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教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科教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整合全区创新资源,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及各市之间涉及科技创新的重大事项,审议创新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厅际联席会议”)负责审议自治区科技发展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以下简称“综评委”)的组成,专业机构遴选委托,以及创新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八条  综评委负责对创新资金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布局、实施方案等进行咨询评议,供决策参考。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创新办”)负责创新资金管理工作,包括研究拟定管理制度,组建领域专家组,编制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研究提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创新类子基金的设立意见等。 

  第十条  科技厅负责厅际联席会议和创新办的日常工作,提出资金预算分配建议方案,遴选并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管理项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为项目实施提供协调保障。 

  第十一条  财政厅负责创新资金预算管理并下达年度资金预算,参与提出创新资金经费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科技厅和有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和经费使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厅际联席会议和创新办其他成员单位负责提出项目需求,参与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领域专家组由产业、科技和财经专家组成,主要为项目实施管理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撑,研究提出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参加监督检查,对项目相关任务动态调整提出咨询意见等。 

  第十四条  专业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创新资金项目具体管理工作,受理项目申报,组织立项评审,开展过程管理,组织项目结题验收等;按要求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及重大事项,接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方式 

  第十五条  鼓励产学研用联合承担项目,协同攻关;鼓励开放合作,支持区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国内外优势创新主体协同创新,提升合作层次和水平。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牵头单位是项目实施的主要责任单位,应为广西区内登记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创新主体,对项目实施和目标实现负总体责任;参与单位按照项目要求完成相应任务,配合牵头单位实现项目目标。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资金管理,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  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定向委托三种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公开择优是通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征集申请项目,由申报单位自主申报,经评审后择优立项;定向择优是邀请符合项目申报指南条件的优势单位申报,经评审后择优立项;定向委托是对于组织强度要求较高、典型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项目和研发任务,直接委托行业内优势突出的单位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实施协调联络机制。创新办设立项目专员,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实施,推进项目任务的衔接与集成,全程监督和反馈信息。项目承担单位设立项目联络员,负责项目实施的沟通联系。 

     

第四章 立项与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提出项目建议。创新办向区直各部门、各市县、各行业公开征集重大专项和重大基地建设等需求,组织领域专家组凝练遴选,提出项目建议。 

  第二十条  编制方案。创新办根据项目建议,组织编写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和重大基地建设方案等。方案应明确项目的总体目标、任务布局、组织方式和实施周期等,作为指南编制、任务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审定方案。综评委对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和重大基地建设方案等进行咨询评议,提出咨询意见;创新办根据咨询意见修改完善,经科教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二条  组织立项。 

  重大专项由创新办组织领域专家组根据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经厅际联席会议审议后,由科技厅向社会公开发布,委托专业机构常年接受项目申报、评审,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 

  重大基地由创新办根据重大基地建设工作方案组织编制申报通知,经厅际联席会议审议后,由科技厅向社会公开发布,专业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并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考察和会议评审,提出评审结果。 

  拟立项项目与拟资助建设的重大基地名单经厅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三条  创新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科技厅与项目牵头单位、专业机构签订项目合同书,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签订任务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加强实施过程管理。项目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中期检查制度。项目实施期间出现计划任务及预算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创新办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严格组织验收和考核评估。 

  重大专项按照分级负责、逐层对标的原则,由科技厅组织整体验收,牵头单位验收参与单位。牵头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向创新办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工作原则上应于提交验收申请后的3个月内完成。 

  重大基地实行年度考核和3年周期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创新资金后续支持以及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基地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支持方式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创新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一)直接补助。重大科学研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采用直接补助方式。直接补助经费可用于重要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但须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二)事后补助。对重大新产品开发及成果转化,以及单位先行投入经费取得重大创新成果的给予事后补助,有关补助办法另行制定;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1000万元。 

  (三)风险补偿。主要包括用于支持创新创业的风险补贴、融资贴息、创新券等科技金融支持方式。 

  (四)联合投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支持开放创新。支持与国家部委、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共同设立基金,带动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及社会资本共同投入重大创新项目。 

  (五)其它方式。 

  第二十七条  创新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照“一次核定、分年安排”的原则,每年由科技厅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当年资金的总体需求,与财政厅充分沟通后,由财政厅编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下达。对具体项目也要参照上述原则,分年进行安排。 

  第二十八条  创新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根据预算安排情况,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资金审核和拨付手续,并对创新资金的使用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认真组织项目实施,规范管理和使用创新资金,对创新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向创新办或其授权的机构报送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及效益指标等情况。 

  第三十条  预算编制和费用管理原则上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33号)、桂政办发〔2016〕115号文件以及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等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和偿还债务等支出,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重大专项项目结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在两年内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的结余资金,以及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未通过考核评估的重大基地建设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管理机制。按照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原则,构建创新资金项目和经费的全过程监督评估机制,突出对关键环节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立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管理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应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应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科技厅报告。 

  第三十五条  建立项目资金监督检查机制。科技厅、财政厅和审计厅等部门对创新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机制。科技厅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设置可量化、可考核的创新资金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创新资金后续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邀请第三方机构对决策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进行定期评估。 

  第三十七条  建立项目资金信用管理机制。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级、绩效考评和后续资助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建立项目资金管理信息公开机制。科技厅应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资金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结余资金和间接费用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创新办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综评委成员、领域专家组成员、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方案确定、立项评审、经费拨付、预算调整、结题验收、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等环节,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2020年当年预算安排资金如需要滚存使用,本办法的截止时限最长可延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