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台15项措施全力服务稳增长

05.05.2015  11:10
      4月30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台《关于全力服务稳增长的若干措施》,要求各部门各单位把全力以赴稳增长作为工作的首要任务和第一责任,善于破解难题,切实提高国土资源服务保障经济稳增长水平。
      一、确保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围绕国家定位的大通道、战略支点和重要门户,精准对接国家推出的7个重大工程包,优先保障北部湾经济区、西江经济带、左右江革命老区、10个重点城市新区、改革试验区以及旅游产业、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商贸物流业等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民生项目用地,重点保障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用地,同时统筹兼顾县域经济发展急需的重点产业、城乡建设等项目用地,按照集中统筹和分级保障、总量控制与动态管理的办法,强化对指标使用的调控监管,为保持经济稳定增长提供用地保障。
      二、加强重大项目用地规划保障。对重点和特殊项目(凡是列入自治区重点新区建设或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城市规划用地重大布局发生变化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产业项目、民生项目、特殊选址项目;自治区领导联系推进的重大项目,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已有文件明确需要加快实施的工程项目,属于自治区急需重点工程项目,自治区本级土地收储项目;市市通高铁、县县通高速公路、县县通天然气、扶贫生态移民工程、20个旅游重点县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产业项目),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及时予以保障。同时,按照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的部署要求,加强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快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确保按原定计划于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解决重点项目用地不符合规划问题。
      三、落实建设用地“占优补优”。对一些地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但补充水田和耕地质量一时难以达到规定要求的,允许采取“补改结合”和先行出具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年内重大项目的落地建设。同时,以垦造水田提高新增耕地质量为目标,鼓励各地加大资金投入,通过工程和技术等各种措施,大力提高新增耕地质量。对具备条件的优先整治为水田、水浇地,保障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责任落实。
      四、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效率。加强工作对接,及时组织用地报批指导组深入市、县开展面对面培训,指导解决用地报批工作存在的问题,提高用地报批前期工作的效率和报件质量水平。督促各地加强对项目业主的指导和服务,提前介入项目选址,引导项目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选址,少占耕地,避让优质耕地,不占或少占基本农田等,确保项目选址符合用地保障条件。开展建设用地报批集中统一大行动,集中人员、集中时间开展审查报批,限时办结;开通重大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对自治区统筹重大项目做到随到随办、特事特办。在全区所有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全面推行以“审管分离”为核心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材料,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五、大力盘活存量用地。加大存量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通过加快实施征地拆迁、区位调整、项目调整、二次招商、督促限期开工等措施进行分类整改。今年起每年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15万亩以上,三年内分批消化完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并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任务纳入指标管理体系。
      六、严格落实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统筹管理。对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的市、县,除国家、自治区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直至供地率达到60%以上。建立计划执行动态管理机制,要求6月30日前使用年度计划指标的用地报批率达到40%,否则将收回当年下达给所在市10%的年度计划指标;8月31日前用地报批率要达80%,否则将收回5%年度计划指标;9月30日前完成所下达年度计划指标的用地报批,否则剩余指标一律收回,另行调剂安排给其他急需的市、县使用。
      七、保障扶贫生态移民搬迁项目用地。积极引导开展扶贫生态移民搬迁安置点依托产业园区、创业园区、新型城镇化开发选址,鼓励扶贫生态移民搬迁项目结合土地整治项目开展旧村庄、旧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结合增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与扶贫生态移民安置用地项目挂钩。对扶贫生态移民安置3000人以上的重点项目,由自治区保障用地指标。对列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滇桂黔石漠化”范围的35个县(区),允许扶贫生态移民搬迁项目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增减挂钩富余指标交易,为移民安置筹措建设资金;自治区每年安排专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支持搬迁安置及配套产业项目建设。对未列入“滇桂黔石漠化”范围的县(区),由各市、县保障用地。
      八、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工业用地采取先租后出让或在法定最高年限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的方式供应。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健康服务业、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等服务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政府对旧城区改建需搬迁的流通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鼓励各地以租赁方式供应流通业用地。
      九、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可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促进其它产业投资。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十、积极推进整县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督促指导各地加快总投资66亿的第一、第二批21个县(区)整县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加快130万亩“两高一优”糖料蔗基地土地整治工作,全面完成“十二五”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
      十一、大力推广“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以补促建”的耕地整治新模式。力争2015年全区完成“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100万亩以上,推动农村体制机制创新,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现代农业发展。
      十二、加快矿产“资源换产业”发展步伐。加快推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调整完善工作部署,加大地质勘查资金统筹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与项目支持,安排自治区财政资金8000万元实施地质矿产勘查项目32个,安排自治区财政资金4380万元加快农业地质服务“三农”工作。进一步放开市场,优化投资环境,积极支持碳酸钙等一批矿产资源开发产业园区建设。研究出台关于采矿权延续办证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矿山企业及时组织好相关材料,对于符合条件的矿山给以办理短期采矿证。指导、支持煤、电、铝一体化项目及其他重点项目办理采矿证。
      十三、积极推进地质环境管理重大项目实施。积极争取中央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安排自治区地质灾害治理经费8600万元。督促指导各地、各承担单位加快实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工程等项目。
      十四、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一批涉企收费标准,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取消征地管理费。对小微企业免征土地登记费。暂停征收部分涉企收费,包括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
      十五、加快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改革。抓好北流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配合推进梧州市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和贺州市“多规合一”试点;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继续推进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指导桂林市尽快制定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推进桂林试点政策和成果在全区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县的应用;完善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乡镇“四所合一”改革等试点,大力推广试点经验,充分发挥改革试点的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