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加强督查督办 确保政令畅通

03.06.2016  01:42
    日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督查督办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国土资源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有效落实。
    《办法》指出,督查督办工作要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有重点地开展督查督办,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协调关系,提出建议,推进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督查督办工作要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情况,防止以偏概全,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确保督查督办工作质量;要注重实效,着眼于及时有效,扎扎实实地解决实际问题,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和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督查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所承办的督查督办事项。
    《办法》对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对涉及多个单位的督办事项,须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实施,提出要求和时限,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开展工作。二是督办事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各承办责任单位要严格在办理时限内办理落实;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要在接到督办通知的30个工作日内办理落实;确有困难无法按时办结的,可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督查室同意后适当延长办结时限。属于紧急或特殊情况的事项,要按“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办理落实。三是厅长办公会和厅领导决定督办的事项,时限较短的及时办理及时汇报;时限较长或没有按时办结落实的事项,主办单位要在每月15日前将办理进展情况向分管厅领导和督查室当面或书面报告一次,直至办结。四是对涉密的督办件及事项,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发生失泄密事件的要按《国家保密法》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五是厅督查室要适时将督办事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落实成效明显的进行通报表扬,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的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改进。
    《办法》强化了对督查督办工作的问责问效。一是对承办处室责任不清、措施不力、行动迟缓而影响重大事项落实效果的,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督查室下达《限期整改督查通知书》;对限期内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经厅领导同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承办处室主要负责人要写出书面检讨;问题严重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向厅党组作出说明,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二是对督办事项落实不力或未按时办结,被自治区党委、政府督查室通报2次以上(含2次)或被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督查室通报3次以上(含3次)的责任部门和个人,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作为干部考察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三是督查督办事项完成情况纳入部门绩效考评和年度综合管理目标考核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