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

27.10.2015  11:28
    近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发通知,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促进审批制度改革。
    通知提出,改变勘查详查中间性报告的审查方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不再组织对勘查详查中间性报告审查和出具评审意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探矿权人申请再一次勘探延续审批时,不再需要申请人提交经储量评审机构审查出具的详查中间性报告评审意见。承担勘查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按要求编制勘查详查中间性报告,组织报告的审查,并对报告的质量、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地质勘查市场环境,通知要求,区外甲级地勘单位可按照规定承担广西区域内的地质勘查项目,不再需要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在承接地质勘查项目后应及时在《全国地质勘查单位执业信息报备系统》填报项目有关信息;取消执行地质勘查单位承担项目总数和年内新增承担项目数调控制度,各地质勘查单位要合理承担地质勘查项目,不得转包承担的勘查项目,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各地勘单位要树立依法诚信勘查意识,切实到野外开展矿产勘查和资源储量核实工作,不得编制虚假地质资料及报告。如有地勘单位违反上述要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在核实后记入地勘单位诚信档案,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通知明确,为促进全区找矿突破,锑矿、锡矿、钼矿、萤石、高铝粘土及泥炭矿的勘查、开采登记不再暂停,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同时,探矿权人要依法依规切实履行应尽的义务,严禁无证勘查、越界勘查以及以采代探。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做好探矿权登记管理、行业管理和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矿产督察员采取日常督察和年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督察,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