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南宁稽查局行政执法公示

08.12.2016  11:34

机构设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南宁稽查局于2014年11月19日挂牌成立,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主要职责为:负责南宁市、崇左市辖区内地方税收稽查工作;受理并查处辖区内涉税举报案件;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承办上级稽查局交办案件的稽查工作;负责本局思想政治、人事、财务、财产及事务管理等工作。

现设立综合科、选案执行科、检查一科、检查二科、检查三科、检查四科、检查五科、审理科。

(一)综合科

科长:莫乃岳,联系电话:0771-  5566606。

1.  综合岗:协助局领导处理局机关的日常政务;负责本局的综合治理、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组织承办全局性工作会议;负责同级政府批转的有关质询的答复和处理等;负责全局信息网络建设、网络维护和办公自动化等工作。

2.文秘岗:负责局领导的秘书工作;起草本局年度工作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有关工作制度;组织起草和审核本局重要文稿;承担税收宣传、政务公开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公文的收发、运转、审核、机要通信、印刷和保密工作;承办局内综合档案的保管和利用等工作;协助组织全局性工作会议,负责税务检查证的管理工作。

3.财务岗:负责贯彻执行各项财经纪律、财务制度以及有关经费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各项经费收支和非税收入的核算工作,编报本局经费预算、决算报表和申领经费;负责专用票证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本局的财务收支活动;负责有关财务收支核算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办公设备工作;负责政府采购等工作。

4.人事岗:组织落实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负责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管理,编报本局人事年报、公务员年报、人事信息年报;承办公务员调配、考核、任免、交流、奖惩、辞职辞退工作;承担后备干部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与管理工作;负责人事档案及人事信息的管理和完善;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负责全局奖励、外事等工作。

5.机关党委、基层教育岗兼工会、妇委会:负责本局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税务文化建设和基层建设;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干部培训、学历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全局的党群工作;负责本局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组织工作。

6.监察岗:组织落实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协调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查处本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负责绩效考评工作;协调、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等工作。

(二)检查一科

科长:曾要勇,联系电话:0771-  5882839。

负责查处辖区内(南宁市青秀区、邕宁区、隆安县、马山县)涉嫌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等税务违法案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日常稽查、专项检查、专案稽查等工作。

(三)检查二科

科长:杜军,联系电话:0771-  5886009。

负责查处辖区内(南宁市西乡塘区、江南区、武鸣县、华侨投资区)涉嫌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等税务违法案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日常稽查、专项检查、专案稽查等工作。

(四)检查三科

科长:王文琪,联系电话:0771-  5700652。

负责查处辖区内(南宁市兴宁区、青秀山风景区、横县、上林县)涉嫌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等税务违法案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日常稽查、专项检查、专案稽查等工作。

(五)检查四科

科长:雷恒,联系电话:0771-7961878.

负责查处辖区内(崇左市江州区、天等县、大新县、扶绥县、宁明县、龙州县、凭祥市)涉嫌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等税务违法案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日常稽查、专项检查、专案稽查等工作。

(六)检查五科

科长:张荣进,联系电话:0771-  5700373。

负责查处辖区内(南宁市良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宾阳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涉嫌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等税务违法案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日常稽查、专项检查、专案稽查等工作。

(七)审理科

科长:周明,联系电话:0771-  5534712。

负责本局稽查文书的规范及稽查案件的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稽查业务和税收政策的管理、协调、请示等工作;负责组织本局稽查案件的复查、听证、复议等工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等相关工作。

(八)选案执行科

科长:蒙曼琳,联系电话:0771-  5502439。

负责制订年度选案计划等工作,搜集案源情报,确定稽查对象,审批、下达稽查计划,跟踪、监督案件检查开展情况;负责计划检查、专案检查的组织实施和督查督办以及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受理举报案件,分类整理登记案情资料及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上报、通报反馈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做好对举报人的保密、奖励工作;负责查结案件的执行入库;负责拟办、送达稽查文书,查补欠税的追缴入库,登记台账,反馈数据;负责案件曝光、上报及重案的公告工作;组织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等工作。

举报中心电话:0771-5566607。

 

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修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七、《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十、《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

执法程序

 

一、基本规定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一)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二)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三)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二、选案环节

(一)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1.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2.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3.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

4.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5.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6.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7.社会公共信息;

8.其他相关信息。

(二)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1.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2.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

3.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4.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三)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四)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三、检查环节

(一)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三)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四)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

(五)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六)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七)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八)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采取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

采取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措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1.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

2.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3.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

4.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

(十)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资料的;

4.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行为的。

(十一)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四、审理环节

(一)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2.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6.其他相关事项。

(二)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

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三)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

听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执行环节

(一)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确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稽查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完税凭证送交被执行人。

(七)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进行查封、扣押。

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拟制《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予以拍卖或者变卖。

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并拟制《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附《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稽查局局长审核后,送达被执行人。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六、救济方式

(一)听证。稽查局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若拟对个人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个人(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稽查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税务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 行政复议。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诉讼。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行政赔偿。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了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税务机关具体履行义务的。

监督举报

 

一、受理举报的范围

(一)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南宁稽查局机关纪委受理的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南宁稽查局综合科受理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税务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受理举报的办理

根据被检举、控告人的职务和举报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纪依法办理举报件。

三、检举、控告人应据实检举、控告,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对借检举、控告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注意事项

1.通讯地址:南宁市金湖南路40号

邮政编码:530028

举报电话:(0771)5505581、5534631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2.提倡署实名举报,署实名举报的,请详细填写联系方式。

3.请填写“举报内容”时,力求详尽,对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等要交代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