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税局权力清单

10.08.2016  04:36

自治区级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

部门:自治区地税局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1

行政许可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第7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第8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自治区地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2

行政许可

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自治区地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3

行政许可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

4

行政许可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

5

行政许可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

6

行政许可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

7

行政许可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5项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实施机关:当地税务机关)。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1988〕255号)第三十二条 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需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

8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处罚

1.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和第五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2.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处罚

3.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罚

9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10

行政处罚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九十一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11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12

行政处罚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13

行政处罚

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14

行政处罚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检查、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冻结存款或扣缴税款的决定;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15

行政处罚

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拒绝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有关情况检查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16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办理与税务登记相关的事项的处罚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四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第六十条第三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2.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处罚

3.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

4.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六十条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部门规章】《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正)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17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或换证手续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九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18

行政处罚

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

 

【部门规章】《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正)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19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处罚

 

【部门规章】《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正)第四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20

行政处罚

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处罚

 

【部门规章】《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21

行政处罚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按规定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账户账号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九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22

行政处罚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处罚

 

【部门规章】《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国家税务局总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正反罚款;情况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23

行政处罚

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处罚

 

【部门规章】《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不办理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规范性文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述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24

行政处罚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欺瞒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遣、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入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一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25

行政处罚

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26

行政处罚

对纳税人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27

行政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28

行政处罚

逾期不缴或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29

行政处罚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30

行政处罚

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31

行政处罚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九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32

行政处罚

未贴、少贴印花税票、未注销或画销印花税票、重用印花税票的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国务院第11号令)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第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2.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3.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2.未将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且未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的处罚

3.重用已贴用的印花税票的处罚

33

行政处罚

伪造印花税票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国务院第11号令)第十三条第二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34

行政处罚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或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35

行政处罚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36

行政处罚

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37

行政处罚

拆本使用发票;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第三十五条第四、五、六和七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拆本使用发票的;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38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缴销、存放和保管发票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第三十五条第八和九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39

行政处罚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携带、邮寄或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40

行政处罚

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41

行政处罚

非法印制发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42

行政处罚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43

行政处罚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44

行政处罚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45

行政处罚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46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的处罚

 

【部门规章】《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3年第28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47

行政处罚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处罚

 

【部门规章】《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3年第28号)第五十六条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48

行政处罚

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处罚

 

【部门规章】《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49

行政处罚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处罚

 

【部门规章】《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1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50

行政处罚

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处罚

 

【部门规章】《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1号)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51

行政处罚

对注册税务师在执业期间违反规定行为的的处

 

【部门规章】《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4号)第四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三)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五)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

自治区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52

行政处罚

对注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4号)第四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二)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三)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四)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六)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自治区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53

行政处罚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的处罚

 

【部门规章】《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4号)第四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自治区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54

行政处罚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九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4号)第四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自治区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55

行政强制

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或扣押、查封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56

行政强制

从存款中扣缴税款;或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57

行政强制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58

行政强制

加收税款滞纳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59

行政征收

营业税的征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0号修订)第十三条 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

60

行政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2011年修订)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

61

行政征收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主席令第45号)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第5条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征收。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

62

行政征收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主席令第45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征收,也可由市、县人民政府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其中,随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计征的部分,委托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及管理由各级财政和教育征收部门负责。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

63

行政征收

资源税的征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93)财法字第043号)第十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

64

行政征收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修订)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

65

行政征收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

66

行政征收

房产税的征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

67

行政征收

车船税的征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五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

68

行政征收

印花税的征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

69

行政征收

烟叶税的征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64号)第五条 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

70

行政征收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十二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

71

行政征收

契税的征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24号)第十二条规定:契税的征收机关为土地、房产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

72

行政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

73

行政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主席令第48号修改)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

74

行政检查

账证、报表、资料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四条(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75

行政检查

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四条(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76

行政检查

应税货物单据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四条(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77

行政检查

金融机构、存款账户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四条(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78

行政检查

责成提供相关纳税或扣缴税款资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四条(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79

行政检查

发票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第三十一条(二):调出发票查验。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80

行政奖励

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部门规章】《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81

行政奖励

对发票违法行为检举的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稽查局、柳州市稽查局、桂林市稽查局、百色市稽查局、河池市稽查局、梧州市稽查局、玉林市稽查局、钦州市稽查局

 

                                                                                                                                                  实行市、县(市、区)属地管理类行政权力事项

部门:自治区地税局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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