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出台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21.11.2015  00:53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制定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这是该厅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审计的一项重要举措。

该制度明确法规部门负责自治区审计厅的法律顾问工作。法律顾问从厅机关受过系统法律专业教育,对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等部门法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务工作经验的审计干部中聘请。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聘请专家或者律师处理有关事务、担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工作职责主要是:参与重大政策措施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参与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以及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或提供法律论证;对重要审计项目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对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对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研究、论证;接受委托,代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调解等活动;为厅领导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必要时可列席有关会议,对相关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查、洽谈;自治区审计厅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该制度赋予法律顾问应邀参加有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按照程序调阅、复制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和资料;承办的法律事项需要调查、取证时,有关人员或处室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出具法律意见等四项工作权利。要求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以自治区审计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办理与法律事务无关的业务;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自治区审计厅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不得从事其他损害自治区审计厅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等规定。

该工作制度要求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请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人事和法规部门报请自治区审计厅批准后予以解聘: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以及该工作制度要求遵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