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加强后置审批工作的通知(桂文发〔2015〕9号)
桂文发〔2015〕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
关于加强后置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自治区文化稽查总队: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20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区文化(文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就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加强和落实全区文化(文物)后置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先照后证”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实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以下简称“先照后证”)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进“先照后证”工作,有利于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简化创办企业的审批程序,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加强自律,建立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推动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先照后证” 实施工作,认真落实“先照后证”的有关要求,坚持“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主动作为,积极推进。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能,依法依规开展后置审批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发〔2014〕27号文件中的《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以及国发〔2014〕50号文件中的《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做好“先照后证”工作衔接,不得擅自放弃和改变前置审批事项。要认真对照两个审批目录的要求认真开展文化(文物)后置审批工作;依法依规须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的项目,必须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2014〕120号文件要求,各级工商登记机关要规范企业登记,对经营内容涉及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的,应当在营业执照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内容。
三、落实部门联动机制,加强衔接协同办理
依托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全区政务信息交换平台、全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信息数据库,建立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证管理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管理联动监管机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先照后证”市场主体的登记信息推送告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收悉并督促指导市场主体申办许可;对不具备条件不予核准办理许可证以及未办理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的查处情况,要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反馈的信息,对相应市场主体分别采取纳入警示管理、责令限期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吊销营业执照等监管措施。
四、把好市场准入关,加强跟踪监管
许可制度仍然是文化行政部门管理文化市场各个门类的根本制度,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仍然要严格按照许可准入的要求,依法许可,规范审批,把好市场准入关。对获得营业执照、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文化市场经营主体,要主动督促、指导其在进行经营活动前办理行政许可并及时进行跟踪监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主要从地点及设施设备、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外,不得以注册资本数额作为行业准入的条件,不得要求对注册资本进行验资,不得对发放行政许可的数量和时间作出限制。
五、落实后续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建立市场主体后续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职责。要认真按照“宽进严管、放管并重”和“谁主管、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健全审批流程,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以及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或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查处。对法律法规未设定许可但依法负责监管的文化市场主体的违法经营行为,也要依法查处。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舆论宣传工作
“先照后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落实“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协调机制,明确监管要求,加快行政许可审批服务的标准化、流程化、规范化建设,及时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统筹有序推进“先照后证”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等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地广泛宣传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文化行政部门在后置审批工作方面的法定权责和便民惠民服务措施,引导社会公众和文化市场主体正确解读政策、把握政策,合法开展文化市场经营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
2015年1月 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工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办公室 2015年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