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自治区本级“小金库”等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

09.05.2017  01:04

桂财监〔2017〕17号 

区直各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厅《关于在全区开展“小金库”等问题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桂财监〔2017〕15号)和《关于印发财政厅2017年财政检查项目计划的通知》(桂财监〔2017〕28号)要求,财政厅决定选择部分区直单位开展“小金库”及部门预决算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时间 

  (一)检查对象。 

  根据区直部门(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及日常监管情况,选取自治区民委、自治区人防办、自治区旅发委、自治区侨办、自治区二轻联社、自治区工商联、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广西物资学校、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档案局、广西农科院、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测绘地信局、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民政厅、自治区残联、自治区农机局、广西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广西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等20个区直部门进行重点检查。 

  (二)检查时间。从2017年5月中旬至6月中旬。具体进点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2013年1月—2017年3月“小金库”问题方面。 

  主要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检查范围,具体包括: 

  1.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是否存在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是否存在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是否存在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是否存在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是否存在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是否存在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部门预决算执行方面。 

  主要检查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执行情况、账表一致性情况、资金结转结余情况、政府采购执行情况、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等方面,具体包括: 

  1.部门预算编制情况。部门预算编制的程序是否合规,预算编制的内容和范围是否真实、完整,上年结余资金和部门所有收入是否按规定全部编入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合理、必要,按照规定的支出标准、范围、内容、方式等编制预算,是否细化到具体单位、具体金额和具体支出用途;项目支出是否明确区分本级支出和补助市县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是否细化采购品目、数量和标准等内容;是否按规定进行投资预算评审;各项财政资金预算是否按要求细化到单位或项目。 

  2.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部门是否存在跨级次支出,是否在本级项目支出中安排补助市县经费;各项目是否按计划及时组织实施,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项目经费问题;是否存在擅自调整项目支出、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的行为;资金分配方案是否报财政部门或政府审批;资金拨付是否及时,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对应纳入政府采购监督范围的支出项目是否已实施政府采购;是否存在支出进度缓慢或不均衡问题;是否制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部门财政资金结转结余情况。结余资金的使用方向是否按预算执行,有无挪用专项结余资金补充基本支出等情况;按规定属于结余资金或达到结转年限仍未使用完的项目资金(含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资金),是否全部收回自治区本级预算。 

  4.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是否按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选择政府采购方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已编入政府采购预算但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或应纳入政府采购监管范围的支出项目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情况;是否按广西集中采购目录分类正确选择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是否落实强制、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小微企业和监狱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是否建立政府采购内控机制,认真执行履约验收制度;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是否按规定收回总预算等。  

  5.部门2016年决算报表是否与单位会计账簿保持一致,是否存在人为调整数据、漏报和瞒报、隐瞒收支和藏匿结余、小金库等;2017年部门预算是否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是否完整、细化、真实。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五)《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七)《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 

  (八)《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办法》(桂财预〔2011〕82号)。 

  (九)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 

  (十)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资〔2012〕9号)。 

  (十一)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资〔2013〕4号)。 

  (十二)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号)。 

  (十三)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6号)。 

  (十四)其他与检查相关法规文件。 

  四、检查处理 

  检查结束后,财政厅对被查单位存在的问题下达处理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将依法依规处理。 

  五、工作要求 

  请各部门指定一名财会负责人具体负责联络工作,统筹协调本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请于5月12日前将联络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传真:0771-5316295,邮箱:[email protected]。各被检查单位要积极配合,为检查组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有关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5月5日 

唱响“广西财政之歌” 弘扬“广西财政精神”
  ——全区财政系统“迎大庆 颂党恩”歌咏比赛圆满财政厅
读万卷书 行万里路
  ——广西著名作家彭匈应邀出席我厅财政青年沙龙并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