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调整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和起评标准

21.12.2015  15:02

  近日,自治区财政厅出台了《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桂财办〔2015〕70号),对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和起评标准作出调整。 

  一、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范围和起评标准:未纳入发展与改革部门审批范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1.房屋建筑物购建、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购建单项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2.大型修缮费用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 

  二、工程项目概(预)算评审范围和起评标准:未纳入发展与改革部门审批范围的,单项工程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自治区本级财政配套或补助资金占投资总额10%以上(含10%)的建设项目。 

  三、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范围和起评标准: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或企业组织实施,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占投资总额30%以上(含30%)的建设项目。其中,项目支出预算、概(预)算已经自治区财政厅评审且招标控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金额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工程招标控制价评审。 

  四、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评审范围和起评标准: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或企业组织实施,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超过自治区财政厅审定的项目支出预算、概(预)算或招标控制价10%以上(含10%)的建设项目。 

  五、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范围和起评标准: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或企业组织实施,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占投资总额30%以上(含30%)的建设项目。 

  六、自治区财政厅认为需要评审的其他项目。 

  《实施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主要体现在: 一是 突出对自治区本级安排和拨付的财政资金项目评审。 二是 前移评审关口,重点对项目预(概)算评审。 三是 简化评审环节,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评一次,避免多环节评审。 四是 评审资源共享,同一项目原则由一个部门评审,避免多部门评审。 五是 按照资金来源合理确定拼盘项目的评审范围和标准。         信息报送:投资评审中心      编辑:卢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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