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政厅原副巡视员冼定同受贿一审获刑12年
新华网南宁6月13日专电(记者夏军)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12日对自治区民政厅原副巡视员冼定同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冼定同利用职务便利先后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123.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其亲友代其退出的赃款41.4万元予以没收,余款81.8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书称,2005年至2013年期间,冼定同利用其先后担任广西贺州市政府秘书长、自治区民政厅最低生活保障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副巡视员等职务便利,为广西某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副总经理韦某获得项目招投标代理资格提供帮助,多次收受好处费共60.2万元。2006年至2012年期间,冼定同利用职务便利,为贺州某酒业公司经营、销售和返还土地滞纳金等事项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好处费共11.5万元。
判决书称,2007年至2012年期间,冼定同收受先后担任贺州市城投公司董事长、广西福彩中心主任等职务的谭桂安好处费35万元。2010年至2012年期间,冼定同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其司机梁某代理的白酒进入广西福彩宾馆销售,并收受好处费8万元。2009年至2010年期间,冼定同为某彩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宁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信息系统招标、系统安全维修维护等服务方面给予照顾,收受好处费人民币8.6万元。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冼定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先后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冼定同因收受谭桂安钱款一事被纪检部门立案调查,并无主动投案的行为,辩护人关于冼定同构成自首的理由不能成立,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其在多个职位收受贿赂,时间跨度长且大部分赃款未主动退出,从轻处罚时一并考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