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解读 广西湿地如何依法"养肾"

31.12.2014  08:40

广西湿地如何依法“养肾”?

——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解读

        广西新闻网 -广西日报记者  许丹婷

        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水调洪、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也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近年来,广西近海与海岸湿地遭破坏严重,自然湿地11年间净减12.78万公顷,大约相当于2/5个鄱阳湖面积。

        广西湿地保护迫在眉睫,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会如何推进湿地保护工作,对我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产生什么影响?

        明确职责理顺管理体制

        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保护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湿地保护经费和湿地生态补偿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湿地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条例明确了湿地的定义以及使用范围,确立了湿地保护原则,明确了政府和部门保护责任、保护方式、保护措施、开发建设要求,理顺了管理体制,同时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