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财社〔2017〕54号
各市、县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7号)》和《关于修订〈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28号)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 政 厅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5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57号)和《关于修订〈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28号)》和广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和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及其他计划生育工作而设立的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包括计划生育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补助资金(以下统称计划生育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分类保障,分级负担。区分不同人群,分类制定扶助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分级落实补助资金安排、拨付及管理责任。
(二) 优化整合,统筹安排。整合项目内容,按照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要求统筹安排补助资金。
(三) 讲求绩效,量效挂钩。加强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绩效考核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二章预算安排与下达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机制。
第五条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计划生育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标准,确保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第六条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转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规定,做好计划生育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七条 对于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补助市县的计划生育补助资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时限提出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当年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在自治区人大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将未下达部分全部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据实结算的补助资金除外。
第八条 对于中央财政下达的计划生育补助资金。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文件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在收到财政厅通知后十五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文件三十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本级有关单位和市县财政部门,并按照规定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厅在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文件印发后20日内将转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式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按因素法分配。
计划生育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主要按常住人口数、已婚育龄妇女人口数、财力状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分配下达市县,各因素权重按常住人口数35%、已婚育龄妇女数35%、财力状况不高于15%、绩效评价结果不低于15%的比例确定。对于部分确须满足特定条件才能给予补助资金的项目,可采取项目法分配。项目申报指南由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补助资金主要按目标人群数量、人(户)均标准等因素分配。
上述各分配因素及权重可根据补助资金使用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变化作适当调整和完善。
常住人口数据以自治区统计部门最新对外公布的人数为准。
第三章 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条 补助资金应当按规定范围和支出内容使用。
计划生育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宣传、生殖健康教育、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示范创建活动等项目支出。在上述支出范围内,各地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服务项目、任务、标准、计划生育事业工作要求和本地实际统筹使用。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保险项目;计划生育家庭小额贷款贴息项目等所需支出。其中在计划生育家庭保险、计划生育家庭小额贷款贴息项目支出范围内,这两个项目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项目、任务、标准、计划生育事业工作要求和本地实际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4〕21号)等有关要求,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时效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需发放到个人的,应当直接支付到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器材和设备等属于固定资产的,应严格执行国家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照有关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卫生计生部门应在补助资金设立、调整及编制预算时按规定设置明确、具体和一定时期内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建立科学规范的细化、量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及时开展绩效评价、日常管理监督和信息公开工作。
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对卫生计生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批复,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目标跟踪监控和绩效再评价。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对在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被评价单位整改。补助资金分配与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结果、预算监管结果、监督检查结果挂钩。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依法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5年。财政厅、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桂财教〔2005〕28号)、《广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财教〔2005〕43号)、《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桂财教〔2012〕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