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
桂财农〔2016〕6号
各市﹑县财政局、扶贫办﹑发展改革局﹑民族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扶贫开发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近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工作经验,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修订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财农〔2008〕91号)精神,现将《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
2.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
财政厅 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
委员会 委员会
2016年1月28日
附件1
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财农〔2008〕91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办发〔2015〕18号)、《关于改革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4号)、《关于印发广西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14〕272号)对财政支出管理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是指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目标是突出成效,强化监督,保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通过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充分调动市、县(市、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争先创优的积极性,提高资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使用效果,全面提升我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水平。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二)权责统一的原则,行使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必须对所应取得的效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有利于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和突出实用效益的原则;
(四)有利于资金整合的原则;
(五)奖励先进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对象是使用管理中央、自治区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市、县(市、 区)财政及有关主管部门。
自治区对市、县(市、区)的考评工作由自治区扶贫办会同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委)组织实施。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依据: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发改、民族等部门共同制定或财政部门制定的财政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统计数据,财政部门反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有关数据,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统计的项目资金数据。
(三)经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同意上报的各市、县(市、区)上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总结。
(四)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
(五)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扶贫资金审计报告;财政部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级财政局监督检查部门出具的有关扶贫资金检查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扶贫开发成果、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和扶贫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各级财政扶贫资金预算安排情况。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核指标依据考评内容设定,主要包括本级扶贫投入情况﹑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扶贫资金监管管理情况和调整指标等4个部分、19个具体计分指标。
(一)本级扶贫投入情况。指标包括:
1.县本级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幅;
2.县本级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占自治区下达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比例。
(二)资金使用情况。主要考核扶贫资金精准使用、有效使用情况。指标包括:
1.精准使用情况。
(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部分)用于直接扶持到户的比例。
(2)扶贫资金(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部分)用于本县贫困村扶贫开发、扶贫移民搬迁规划区域的比例。
(3)县级整合相关部门涉农项目资金用于扶贫开发的整合率。即考核当年度整合的各级涉农项目资金占当年度自治区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比率。
2.有效使用情况。
(1) 资金使用进度及结转结余情况。包括当年度列入扶贫科目核算的各级扶贫资金的支出进度及年度项目资金结转结余率。
(2)贫困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
(3)贫困县农民资产性收入增长情况;
(4)扶贫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带动社会资本情况。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范围按照财政部财农〔2006〕18号文件规定执行,使用情况绩效考核由自治区民委商自治区财政厅另行规定。
(三)资金监管情况:主要考核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指标有:
1. 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项目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等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备案情况。
2.监督检查职责履行情况。包括监督检查职责分工落实情况、日常监管开展情况、专项检查开展情况、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
3.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包括对开展的审计﹑财政检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4.日常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各市、县(市、区)扶贫、发改、民族、财政部门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的效率与质量。分别由自治区扶贫办、发展改革委、民委、财政厅对市、县(市、区)扶贫、发改、民族、财政部门作出评价并向考评牵头单位反馈评价结果。
(四)调整指标。
1.增分项。即机制创新。开拓性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国家或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推广型专项现场会议予以推广的给予加分。
2.减分项。各级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审计、检查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违规违纪﹑扶持对象不精准等情况进行扣分。
第九条 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每年2月底前会同财政﹑发改、民族等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要求开展上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自评工作,于3月底前向自治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本县(市、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自评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并抄送各市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民委及相关市有关部门。自治区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自评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组织全面考评,并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考评工作。必要的时候,组成工作组对相关县(市、区)进行抽查。
第十条 自治区根据各县考评得分情况,将考评结果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B级(≥80分,<90分)、C级(≥70分,<80分)、D级(≥60分,<70分)、E级(<60分)。
第十一条 自治区对各县(市、区)的考评结果报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在自治区范围内通报,并将考评结果与自治区当年或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安排挂钩。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见附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扶贫办﹑发展改革委﹑民委等扶贫主管有关部门共同解释。
附件2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
序号 | 指标 | 指标满分 | 各项指标考核值及相应得分 | |
指标考核值 | 数据来源/ 部门 | |||
| 合计 | 基础分100分,调整指标最高加10分,最高减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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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县本级扶贫投入情况 | 30 分 | 考核县本级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幅和县本级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占自治区安排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比例 | 被考核的县级财政、发改﹑扶贫﹑民委部门 |
1 | 县本级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幅 | 15 分 | 与上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持平计1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2分,最高15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最低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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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本级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占中央和自治区安排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比例(%) | 15分 | 比例达到10%计5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2分,最高15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最低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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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资金使用情况 | 40 分 | 主要考核扶贫资金精准使用、有效使用情况 | 被考核的县级财政、发改﹑扶贫部门 |
| (一)资金精准使用情况 | 1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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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直接扶持到户的比例 | 4 分 |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扶持到户的比例即到户率达70%(含)以上计满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最低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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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扶贫资金(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部分)用于本县贫困村扶贫开发、扶贫移民搬迁规划区域的比例。 | 4 分 | ≥80%得满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最低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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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级整合相关部门涉农项目资金用于扶贫开发的整合率。 | 4 分 | 即考核当年度整合的各级涉农项目资金占当年度自治区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比率。以当年度自治区下达的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为基数,县级将涉农项目资金(含中央﹑自治区和县本级项目资金)整合达50%的计1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5分,最低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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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资金有效使用情况 | 2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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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资金使用进度情况 | 8分 | 考核当年度扶贫资金的支出进度。当年度收到自治区和市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年末的支出率≥95%的,得4分。在90%-94%的,得3分,85%-89%的,得2分,在80%-84%的,得1分,70%-79%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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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资金结转结余 | 6分 | 年度项目资金结转结余率。 结转结余率小于或等于10%计满分;高于10%的每多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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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贫困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 | 4分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高于(含)全区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的计2分,每增0.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4分;低于全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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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贫困县农民资产性收入增长情况 | 4分 | 考核年度贫困县农民资产性收入比上年度农民资产性收入增幅的,每每增0.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4分;低于上年度农民资产性收入增长率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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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扶贫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带动社会资本情况 | 6分 | 当年度该县通过扶贫资金带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扶贫开发资金与该县获得上级安排和本级投入扶贫资金的比例,达到50%的得2分,每每增0.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4分;低于5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最低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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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资金监管情况 | 30分 | 主要考核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 被考核的县级财政、发改﹑扶贫﹑民委部门 |
11 | 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建设和执行情况 | 6分 | 县级制定有完善的资金管理办法并提供证明文件的的2分。无法提供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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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资金分配及使用等情况是否按要求信息公开。提供证明文件的的2分。无法提供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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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村到户项目是否在所在行政村公告公示,受扶持扶贫对象参与监督资金使用的情况。提供证明文件的的2分。无法提供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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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监督检查职责履行情况 | 6分 | 考核县级监督检查职责分工落实情况、日常监管开展情况、专项检查开展情况、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1.监督检查职责分工明确,有检查制度和年度检查方案的得2分;2.年度开展的各类检查的项目数及资金数额数占该县获得考核年度自治区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总量的比例,完成比例要求的得2分;没有完成任务不得分;3.按绩效评价工作开展认真程度和有效程度打分,县绩效评价的制度规定、内容、结果应用、及在推动本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工作发挥作用等情况。(此项满分2分,由自治区扶贫办﹑发改委﹑财政厅﹑民委根据各市县上报的自评材料打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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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发现问题整改 落实情况 | 6分 | 被考核的县﹑市﹑区按照国家﹑自治区﹑市组织的开展的审计﹑财政检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出的问题整改完全到位的,得6分,否则,视整改落实情况扣分。 | 被考核的县级财政、发改﹑扶贫﹑民委部门 |
14 | 日常管理工作 完成情况 | 6分 | 各市、县(市、区)扶贫、发改、民族、财政部门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的效率与质量。包括:材料及时上报情况,扶贫工作落实及创新情况,“财政扶贫信息管理监测信息系统”扶贫项目、建档立卡等信息的及时录入和信息是否有动态调整情况等。(此项满分2分,由自治区扶贫办﹑发改委﹑财政厅﹑民委根据各市县上报的自评材料打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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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备案情况 | 6分 | 从报送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合规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方面评价(此项满分6分,由自治区扶贫办﹑发改委﹑财政厅﹑民委根据各市县上报的自评材料打分) | 被考核的县级扶贫部门 |
( 六) | 调整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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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机制创新 | 10分 | 开拓性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国家或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推广型专项现场会议予以推广的给予加分。由各地提出申请,经自治区考核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每项每次加1分,多项可累加,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各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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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违规违纪情况 | -20分 | 各级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审计、检查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存在违规违纪、扶持对象不精准等情况进行扣分。 违规资金量占10%或出现在全国有恶劣影响事件的扣20分,10%以下按比例减分 | 各级纪委﹑财政﹑审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