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大力支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自治区财政厅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3号)精神,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支持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我区社会和谐稳定。
一、支持落实职工享受社会保险权利
支持全面推行全民参保计划,配合有关部门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全面落实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拟定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人社部和财政部审核确认,确保了我区机关事业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首次同步调整,并于2016年9月底前兑现到位。研究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自治区财政筹措资金100万元,积极支持落实广西异地就医结算平台跨省联网结算开发项目,在完善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基础上,研究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搭建,支持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二、支持职业技能培训等各类就业创业工作,提升劳动者素质
2016年,自治区财政筹措就业补助资金9.9亿元用于落实各项就业补助政策,其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支出1.78亿元,全区共有17.53万人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支持培育和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岗位工作能力和转岗能力。根据中央及自治区有关要求,自治区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劳动力就业脱贫攻坚、扶持高校毕业生等重点工作纳入就业补助资金的保障范围,确保资金安排与中央、自治区有关重点工作部署相衔接。
三、配合开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精神,配合相关部门出台《关于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薪联发〔2016〕2号)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全面落实,促进企业发展,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要求,在全区范围内降低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为确保各项社保降费措施的落实,配合人社部门先后出台有关降低门槛条件、细化具体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政策落地。通过综合实施以上各项优惠政策,有效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推动企业发展。
五、支持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相关工作
2016年,自治区财政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预算中安排了近500万元,支持主管部门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相关工作。支持依法保障职工的各项基本权益,健全协调全区劳动关系第三方机制,推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做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区劳动关系保持总体和谐稳定。
报送单位:社会保障处 编辑:耿学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