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支持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19.05.2015  14:12

  乡村医生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贴近广大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更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自治区财政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精神,支持不断提高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一、制定政策,形成乡村医生待遇长效保障机制 

  近年来,自治区财政厅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乡村医生待遇补助暂行办法》、《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乡镇卫生院原则上要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交由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承担,2014年、2015年农村地区新增提标的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全部用于乡村医生。对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按乡村医生服务人口每人每年补助4元。对2014年底年满60岁及以上在岗或曾在岗现离岗的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参照不低于村干部的补助标准给予养老生活补助。 

  二、筹措资金,落实保障乡村医生待遇政策 

   一是 自2011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筹措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资金1.44亿元,由中央财政按照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年人均4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自治区财政对县(市)所辖的行政村按每个18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对城区所辖行政村按每个15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从而有效保障乡村医生的待遇。 

   二是 2015年,自治区财政筹措下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15.17亿元,支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标准从2014年人均35元提高到40元,并将2014年、2015年农村地区新增补助经费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全部用于保障乡村医生待遇及村卫生室正常运转。 

   三是 2015年,自治区财政筹措乡村医生养老补助资金5677万元,支持落实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政策。对2014年底年满60岁及以上在岗或曾在岗现离岗的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和2014年底年满45周岁执业服务到年满60周岁时执业服务年限达到20年以上的乡村医生,按其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15元养老生活补助等,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三、多措并举,提升乡村医生服务能力 

   一是 加强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2010—2011年,自治区财政筹措资金11.5亿元,按每个村卫生室补助8万元,支持全区1.4万个行政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支持改善我区乡村医生的执业环境。 

   二是 加强村卫生室医疗设备配置。2012—2014年,自治区财政筹措资金1.55亿元,支持为全区所有村卫生室配备健康一体机、电脑、打印机等,全面提升了村卫生室硬件水平。 

   三是 加大乡村医生医技培训。2013—2014年,自治区财政安排乡村医生培训经费2344万元,对全区约2.4万名乡村医生进行全员理论和实务操作培训。2015年专项安排基层中医民族医师承人员培训经费450万元,对全区236个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家培训1名中医民族医师承人员。 

     

信息报送:社保处                                        编辑:邓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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