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区及矿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
09.10.2016 14:34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四项措施为:一是进一步核实自然保护区矿业权情况。各地要在已核实全区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情况基础上,继续全面开展本辖区自然保护区涉及矿业权的核实工作,严禁瞒报漏报。已进行保护区确界的,要对照保护区坐标范围上图并现场核实辖区内的矿业权重叠情况;保护区设立后未再次确界的,会同保护区主管部门核实提出矿业权是否重叠的明确意见。核清矿业权设立和各次延续审批时间、保护区设立和确界时间、矿业权与保护区重叠范围及重叠区域功能(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设立及延续矿业权时保护区主管部门的意见等。
二是自查矿业权出让、审批和批后监管情况。各地要认真自查涉及自然保护区矿业权和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察期间被举报、调阅资料、重点关注的矿产勘查开发问题。重点核查相关矿业权出让环节是否依法依规,审批发证环节是否按规范操作、是否具备采矿权登记要求的全部材料,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后是否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是否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已立案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行为是否立案查处等。
三是加快整改涉及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问题。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矿业权,各地要按照现行政策分类整改,到期的不再延续登记,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调查摸底仍在有效期的合法矿业权,测算退出补偿金额并向当地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积极主动地逐项整改;对存在严重违规出让和审批矿业权的有关人员,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是加快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督促矿山企业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的义务,严格按照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完成相关工作;对矿山企业已经完成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验收工作,严把质量关,凡是不按照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完成相关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09.10.2016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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