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排工业废水致水源污染 武鸣一老板污染环境获刑

27.05.2015  21:21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韦仲达 通讯员曾淑娥)工人图便利直排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使当地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厂长和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老板均获刑。近日,武鸣县法院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蒙某和黄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因是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污染环境入刑后,该法院判决的首例污染环境罪。

  2014年7月27日,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蒙某与广西网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厂长黄某达成协议,由蒙某处理电缆厂拉丝油循环冷却池内的工业废水。7月29日,蒙某聘请两名工人到该厂处理废水。为图便利,工人将约23.75吨的废水倾倒在华侨投资区永兴北路路边的雨水井内,致使南宁华侨投资区西江河干渠受到严重污染,受污染水域陆续出现死鱼尸体上浮。接到举报后,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相关涉案人员。经监测鉴定,工人所倾倒的油水混合物中石油类、总铜、总铅监测值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该公司拉丝油循环冷却水池内的油水混合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09类别危险废物。

  为此,在案件审理中,武鸣县检察院公诉机关认为,环境问题与人类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在当前环境安全形势严峻,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任务艰巨的情况下,蒙某和黄某两名被告人却允许工人直排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所以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为此,法院做出上诉判决。该起案件的宣判,对震慑武鸣县各种污染环境行为,有效打击各类环境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小贴士:

  【法律条文链接:污染环境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根据《解释》第十条,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其中,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