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忘拉手刹致货车溜坡撞死自己 保险公司被判赔
邕宁区的梁某驾驶自卸货车下坡时发生故障,其忘记拉手刹便下车修车,不想车辆溜坡导致自己被车辆撞倒,滚到路边,导致死亡。就此,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案件涉及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是否赔偿问题。日前,邕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货车溜坡司机被撞死
梁某的家属称,去年10月25日晚11时许,在邕宁区蒲庙大桥附近一工地内,梁某驾驶自卸货车过程出现故障,他即下车检查车况。此时该货车突然溜坡滑行,将正在检查车况的梁某撞伤,并侧翻到工地道路侧坡底邕江河边,造成梁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据了解,该自卸货车是梁某全款出资购买,并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保险金额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被保险人为所挂靠的某洁运输公司,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在保险责任期内。
司机是否属“第三者”
事发后,某保险邕宁分公司认为,梁某是在行驶中被从车上抛下的,拒绝赔偿。梁某家属因此将保险公司告至法院。由于梁某出事过程没人看到,那么他究竟是下车修车时被撞倒,还是行驶中被抛出车外呢?
被告某保险南宁分公司辩称,梁某是承保车辆车上驾驶人员,不属于承保车辆第三者,不是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主体。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车辆在空挡状态时而手刹又未处于刹车状态的情况下,车辆是行进状态的,所以原告主张梁某下车事实或修车事实都没有证据支持。
原告梁某家属认为,梁某两名工友证实,侧翻的车辆开着双闪灯,梁某手上拿着亮光的手电筒,证明车辆出现故障后,其停车下车检查的事实。根据交警部门的笔录及现场照片,再结合梁某四肢左前臂、右上臂、右部内侧等挫擦伤,可以知道梁某并非被抛出车外受伤,而是其在检查车辆过程中,车辆突然下溜,把其撞倒并推撞到路边具有棱角的大石块上,导致其左腹股沟处大隐静脉撕裂流血过多休克致死。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结合两名工友的陈述可以推定,事故发生前,梁某系因车辆出现问题而下车查看,被告某保险南宁分公司主张梁某系被甩出车外,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梁某虽系事故车辆驾驶人,但这并不影响其成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事故发生时,其系停止驾驶行为下车检查车辆,处于车辆之外,其身份已经由驾驶人员转化为本车人员以外的第三者。同时,该事故已经认定为交通事故,并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梁某应当属于保险合同中所指的第三者,被告某保险南宁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某保险南宁分公司赔偿原告方医疗费584.6元;赔偿原告方丧葬费23424元、死亡赔偿金11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记者 郑芳 通讯员 韦爱华)
编辑:黄竞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