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法》保护航道资源 非法采砂最高罚三十万元

04.05.2015  14:16

  拦河闸坝、桥梁、码头等设施建设影响航道条件情况屡屡发生,非法采砂挖石形成重大航道安全隐患,航道资源得不到有效保护和利用。昨日,记者从自治区港航局获悉,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以下简称《航道法》)目前正在宣贯阶段,执法人员培训也已经全面展开。据介绍,《航道法》出台填补了航道治理的法律空白,将有效改善之前广西在航道发展中面临的不利局面。

   8个方面制度有效管理航道

  在《航道法》颁布实施之前,对于航道的管理一直沿用198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航道法》,规定了航道的含义和范围,管理体制,政府资金投入义务,航道规划,航道保护范围划定,拦河建筑上建设通航建筑物,航道影响评价审核、水位衔接保证,航道保护的核心、法律责任八个方面制度。

  “填补了航道治理的法律空白,着力解决目前航道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自治区港航局管道科科长朱伟强表示,此前拦河闸坝、桥梁、码头等设施建设影响航道条件情况在广西屡屡发生,非法采砂挖石形成重大航道安全隐患,《航道法》出台将有效改善之前广西在航道发展中面临的不利局面。

  据统计,广西共有内河通航河流53条,呈叶脉状分布,其中“一干三线”是《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一纵两横两网十八线”中“一横”“三线”。至2014年末,广西内河通航里程5866.3公里,等级以上航道3637公里,占通航总里程的62%,西江航运干线南宁牛湾以下全面升级为2000吨级航道,2000吨级船舶可从南宁、贵港直航粤港澳。

   拦河闸坝须同步建设船闸

  在广西内河拦、跨、临河航道工程造成碍航、断航的问题比较突出。据统计, 全区53条经航道定级河流中有36条共建有航运、水利、水电及其他枢纽144座,其中同步建设船闸或升船机等过船设施的仅有49座。目前全区内河主要河流断航、碍航的就有百色水利枢纽等13座。截至2014年底,全区完全断航和区间通航的航道里程约占全区总航道里程的50%。

  针对上述问题,《航道法》明确和强化了航道保护的相关制度,明确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实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五同步”。此外,一些破坏航道条件的行为也被《航道法》列为明令禁止的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在全国简政放权减少审批环节的大背景下,此次《航道法》设定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这相当于在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前期增加了一道审批手续。

   非法采砂处罚比之前更重

  说到非法采砂,船老大们对此可以说是深恶痛绝。就在去年,贵港至梧州航段因为非法采砂破坏河床,导致航道水位过低,航道部门不得不紧急组织力量紧急抢通。“这样的例子非常多,老口枢纽建设前老口位置的航道、右江上游白马附近的航道都出现过类似现象。”朱伟强介绍说,其实很多时候非法采砂挖的并不是航道,但挖出的沟壑却引走了江水,导致航道水位过低,甚至还出现过航道抢通时不得不按照非法采砂留下的沟壑改道的例子。

  据介绍,非法采砂不但破坏航道,造成水上交通事故,还危及堤防影响到河道防洪安全。但在《航道法》出台前,广西打击非法采砂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最高罚款额度仅为2万元。《航道法》经过两次审议,加大了对非法采砂的处罚力度。规定在河道内采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明确禁止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的其他区域采砂,不得损害通航条件。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