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文函〔2016〕480号)

09.05.2016  18:56

各设区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支队,自治区文化稽查总队:

为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切实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促进艺术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文化部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6〕3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市要以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契机,深入行业调研,对《办法》所称的艺术品经营单位开展普查,摸清行业底数,准确研判行业现状与趋势,不断提高行业管理能力。

二、各市、县(区、市)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全部纳入管理视线的原则,全面开展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工作,对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尚未备案的,要指导其依法履行备案手续,并将备案信息及时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向申请人颁发备案证明。艺术品经营单位的备案工作要在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

三、各市要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内容,适时举办行业培训班,《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文化厅。

特此通知


附件: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   

2016年4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