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市长重要节日必烧头香 每天出行算“吉利”方向

21.09.2017  07:22

   原标题:如何认定组织、参加封建迷信活动行为

   基本案情

  【案例一】何某,某县水利局统计员,中共党员,已退休。何某偶然结识了被列为邪教的所谓宗教团体信徒,开始信奉其所谓教义。之后,何某多次参加该教信徒聚会,搞所谓的“唱灵歌”“跳灵舞”活动,并伙同其他信徒一起到他人家中“传福音”,教唆他人信教,发展信徒,影响恶劣。

  【案例二】单某,某市副市长,中共党员,主管该市宗教事务。单某痴迷某宗教信仰,每逢重要节日必到寺庙烧“头香”,后来甚至到每天出行都要算一算,看往什么方向走更“吉利”。单某还多次与所谓“大师”合作书写字画,奉送给当地4家寺庙,悬挂于寺庙大堂或会客厅。

  【案例三】王某,某国有企业中层领导,中共党员。王某喜欢旅游,喜欢游览名胜古迹,多次在休假期间自费到一些宗教场所游览参观。

   拟处理建议

  三人行为的性质不同,应当区别对待。

  何某构成参加邪教组织违纪行为;单某构成参加封建迷信活动行为;王某的行为则不违反党的纪律。

   党纪评析

  何某构成参加邪教组织行为,并构成违法行为

  共产党员在根本信仰这个大是大非问题上,必须保持坚定政治立场,深刻认识邪教组织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反政府,危害社会的实质,自觉增强识别抵制防范邪教组织的意识和敏感性。

  案例一中,何某作为党员,信奉、参加被列为邪教的所谓宗教团体,丧失了共产党员应有的理想信念和政治立场。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行为。同时,何某“教唆他人信教,发展信徒”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行为,应当按照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如果何某的上述违法行为未超过6个月追究时效期限的,纪检机关在作出处分决定后,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依法追究何某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