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节能减排实行严格“问责制” 减排不力负责人或被免职

07.01.2015  23:25

  南宁市近日出台《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节能减排工作实行问责制,对未完成节能减目标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节能减排工作职责的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施问责。

  《办法》明确,节能减排工作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办法》明确规定问责情形和方式,对以下五种情形作出可对负责人进行问责处理甚至免职的规定:

  一是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五年计划终期目标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形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问责处理。

  二是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五年计划终期目标任务,影响全市完成节能减排五年计划终期目标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视情形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处理。

  三是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本系统、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推进滞后,影响全市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成员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视情形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处理。

  四是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视情形对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员单位相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处理。

  五是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成员单位节能减排考评工作中的瞒报谎报、伪造数据等造假行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视情形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处理。

  此外,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完成节能减排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办法》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职能部门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凡违规批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视情形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问责处理。

  《办法》明确指出,因节能减排工作不力被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成员单位相关责任人,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被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的相关责任人,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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